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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压实工程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0-19 14:25:31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规建字〔2022〕121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压实工程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雄安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压实工程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2022年10月10日

关于全面压实工程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实施细则

  为创造“雄安质量”,规范雄安新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严厉打击工程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关于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的六条措施》,结合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一)全面压实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责任。雄安新区重点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人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强化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经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甲方签订《雄安新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职成效承诺书》(附件1),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二)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履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全面履职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监理事项:

  1.按照规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的监理规划、负责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亲自审定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并对相关文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组织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5.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6.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接到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7.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切实履实工程质量监理职责,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三)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兼任范围。雄安新区项目监理合同原则上应约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律不得兼职。因工程建设存在特殊需要,1名总监理工程师确有必要兼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充分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意见后实施,且其所监理的工程应当为地理上毗邻的工程,最多不得超过2项。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擅自签订兼职监理合同。

  (四)加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管理。

  1.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以下情况,可以进行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辞职;

  (2)变更注册(更换执业单位、注册专业变更以及其他不满足监理专业需求的情况);

  (3)注销注册;

  (4)死亡;

  (5)生病不能到场履职;

  (6)经建设单位认定不能胜任岗位;

  (7)被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责令变更。

  2.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监理单位应提交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变更申请表、法人代表授权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变更前后的人员证书复印件、对应情形证明材料。

  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自更换之日起6个月内,监理单位再以被更换人员的名义在雄安新区参与工程监理公开招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由进行专门说明,建设单位应当慎重选用。

  二、确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

  (一)规范监理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参照《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参考》(附件2)。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工期、专业复杂程度等情况适当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林业工程、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工程等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配备。

  (二)强化工程监理单位履约管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机构的具体人员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比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0%。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新入场人员专业素质和监理水平不低于变更前。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比率超过30%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予以严厉纠正。确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事前向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报告具体原因,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并将集体决策资料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比率超过30%的,未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同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擅自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不因总监理工程师责任的落实而免除。

  三、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理保障

  (一)强化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管理权利和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测。

  2.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强化对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管理。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节点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

  3.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4.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并将关于危大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5.监理单位应当重点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资料、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准用证件和建筑材料检验报告进行重点监管并承担监理责任,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6.监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BIM技术实现图纸会审、施工方案审核、工程质量检查,并留存重要部位影像资料,做到过程可追溯。

  (三)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以下重点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已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的事项,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建设单位盲目要求抢工期的,应当予以纠正和建议,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与建设单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对盲目抢工期行为听之任之。

  3.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避免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建设单位应当为项目监理机构协调提供独立的办公住所用地或空间,施工单位不得代为提供。坚决严厉打击“监理吃住在施工单位”的情况。监理单位应当独立承担项目监理人员的住宿、用餐和核酸检测费用,不得要求或迫使施工单位代为提供。项目监理人员用餐和核酸检测与施工单位合并进行的,应当以市场价格即时独立结算并留存票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监督管理。

  四、监理项目监理自查巡查抽查制度

  (一)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应当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组织一次自查,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改,做到责任不落实坚决不放过,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放过。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月度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每两月对新区内的在监项目监理机构履职情况组织一次巡查,对总监理工程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月度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随机对在建项目的监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监理机构履职不到位、项目监理机构自查和监理单位巡查不到位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罚。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实体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问题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一案三查”。对于工程监理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强化监理单位信用管理

  (一)加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认定管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存在违反本文件规定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并签发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良信用行为认定单。

  (二)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实施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执行雄安新区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规定。

  (三)实施“黑名单”制度。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对监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监理单位“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监理单位不得在雄安新区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六、实施监理服务“优质优价”和保障监理履职环境

  (一)树立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威信。未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建设单位不改正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参加竣工验收和拒绝移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并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压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组织监理招标时不得随意压低费用,保障工程监理的合理成本和利润。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授权并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四)积极鼓励工程监理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监理单位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五)建设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项,且项目建设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可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履约情况,按照监理合同费用的3%—5%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

  七、其他规定

  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关于加强和规范雄安新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雄安规建字〔2022〕5号)同步废止。

       附件:1.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履职成效承诺书

       2.雄安新区新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最低配备数量参考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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