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强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二、升放系留气球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升放;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单位应至少提前5天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应当与行政许可批准的内容相符;
五、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气球的,将依法追究升放单位、个人以及使用气球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举报电话:0312-5350129。
安新县气象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