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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可申领补贴

2019-04-18 09:47:58 来源: 燕赵晚报

  原标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可申领补贴

  4月15日至21日是河北省2019年民营企业招聘周,对于民营、小微等企业我省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相信这些优惠政策会给企业带去助力。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定额税收减免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根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培训成本、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就业见习补贴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高于见习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30%,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及以上,在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对列入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的,初级(五级)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为1650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为22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记者 赵晓华)

责任编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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