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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立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2019-06-04 17:35:40 来源: 河北日报

  原标题:我省立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应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

  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评定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水平,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防止出现“一刀切”停工。该决定于6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刘治奇表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我省建筑市场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制定该决定最重要的目的。该决定主要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及标后履约、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市场信息化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突出问题,在强化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方面作出规范。

  强化招投标监管。刘治奇介绍,招投标领域的“最低价中标”,是建筑行业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这一评标方法的滥用甚至错误利用,带来一系列风险隐患。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按合同履约,该决定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改进和完善评标规则,鼓励优质优价。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一是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二是强化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三是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和信息体系建设。该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企业予以限制。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施工许可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步办理、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改革用工方式。该决定提出,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专业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记者宋平 见习记者关晓红)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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