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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2022-01-12 17:44:32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2021年11月9日公布 自2021年11月9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有需求的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高品质生活,提升城市温度和文明程度,展现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有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便捷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内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相关建设与管理活动。本办法出台后立项或取得前期工作函的建筑和市政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坚持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五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和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和片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无障碍设施验收把关。

  公共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文化旅游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指导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指导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党群工作部结合自身职责,向新区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雄安新区管委会其他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和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和市政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照《建筑和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二章 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信息交流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内容。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进行专篇说明。立项审批时,立项审批单位应当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空间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严格落实系统化和规范化建设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打造北京非首都功能集中承载地的要求,在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实际,在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过程中优先采用北京市通用图集《无障碍设施》(21BJ12-1)。有关建设责任主体采取创新性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且未采用北京市通用图集《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进行论证并在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建筑师单位应当对照《建筑和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通用图集《无障碍设施》,对无障碍设施设计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并对包括无障碍设施在内的设计成果进行签字确认。

  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无障碍标志应当纳入环境或者建筑内部的导向标识系统统一设计,清楚地表达空间信息。

  公共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符合标准规范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六条 无障碍通行设施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无障碍通行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与周边建筑风貌保持和谐,与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和城市适老化设计统筹考虑,形成安全、连贯、优美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第十七条 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未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的,不予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作为专项验收内容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一)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以及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

  (二)设置于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

  第二十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轨道交通车站应当设置地面至站厅的无障碍设施,并在换乘站之间实现无障碍设施衔接。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配备无障碍车厢。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便捷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或标识。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发布重要政府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时,应当提供语音播报、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新闻、科普、纪实类电视节目应当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鼓励网站对其播放的视频节目加配手语或者字幕。

  第二十四条 新建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障碍者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图书馆开设视力障碍者阅览室(角),或者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第二十五条 110接处警、119火警、120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障碍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举办视力、听力障碍者集中参加的会议、讲座、培训、演出等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配备字幕、手语、解说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为视力障碍者提供盲文或者大字选票。

  第二十八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障碍者参加考试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电子试卷、有声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听力障碍者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等公共和社区服务场所,应当设置高低位服务台,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轮椅等无障碍服务,为有需要者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大字、图片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或者人工咨询服务,并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金融、邮政、通信、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等辅助设备,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障碍者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视力障碍者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方便其办理业务。

  第三十条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挂号、导医等便利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无障碍门诊,为听力、言语障碍者就医提供手语翻译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无障碍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院、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重点旅游景区,应当配备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并提供引路、咨询以及其他必要帮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有损毁或者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护栏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雄安新区无障碍建设示范工程认定活动,对设计、施工过程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的项目进行认定和表扬。有关信息作为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信用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第三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实绩,每年度依据相关规定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新区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以管委会名义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无障碍服务提供者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负面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惩戒。

  因建筑师单位设计失误导致无障碍设施返工或浪费的,有关建筑师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师单位予以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建筑师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警告。建筑师单位设计成果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有关规范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主体予以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建筑师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警告。

  第四十条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要求其立即驶离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对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限时减免停车费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车费用给予减免优惠。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无障碍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交通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严肃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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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封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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