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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党务、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6-16 16:29:22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办字〔2020〕55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党务、政务新媒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委和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

  《雄安新区党务、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党务、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务、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推动新区党务、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务、政务新媒体包括新区及三县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抖音等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党务、政务新媒体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机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新媒体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党务、政务新媒体账号,确因工作需要须开设(保留)多个账号的,主管单位须向本级网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开设(保留),否则应清理整合。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设党务、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符合开设要求,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账号,须及时清理整合。对确属无力维护的账号,须坚决关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党务、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须填写《雄安新区党务、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网信部门备案,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第六条 党务、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与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名称规范、直观、简洁,头像鲜明、端庄、文明。

  第七条 党务、政务新媒体应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3条。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增加微信公众号日发布频次的单位,需向本级网信部门递交申请及书面说明。

  第八条 党务、政务新媒体须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发布的内容应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九条 应及时转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务、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转发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发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转发。

  第十条 党务、政务新媒体须紧密围绕党政机关职能定位,及时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尤其是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政策信息、服务信息。鼓励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访谈交流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政机关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党务、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

  第十二条 党务、政务新媒体须保证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党务、政务新媒体的监督管理,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党务、政务新媒体账号,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宣传中心(网信办)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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