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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禁社会办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和无证行医

2020-04-08 10:24:04 来源: 河北新闻网

  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严禁超范围执业和无证行医、不得未开展价格公示擅自收费……近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就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明确规定,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建设和发展的同时,将从六个方面进行督促指导,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更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加强依法执业。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相关岗位人员,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执业变更、多点执业等手续。严禁超范围执业和无证行医,诊疗活动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不得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及超出技术能力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将临床研究类的医疗技术直接应用于临床;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及医师执业证书。

  完善医院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的日常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医疗技术管理、手术分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伦理审查、病案管理、抗菌药物管理、信息安全、院务公开、投诉接待等工作。要加强全员培训和教育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定期考核,确保医院安全、平稳运行。

  规范诊疗行为。要严格按照疾病诊疗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掌握各类检查、治疗的适应证,切实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杜绝过度诊疗和乱收费。加强药事管理,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品为重点,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全面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用药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着力提高处方质量。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计价方式、价格等内容,不得未开展价格公示擅自收费,或不按照公示内容进行收费,不得诱导消费、强制消费、术中违规加价。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要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充足的专(兼)职人员,建立起覆盖医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报送有关医疗质量数据信息。

  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要健全覆盖医疗全过程和全流程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高危因素的管理及监测工作,突出院感防控、围产期、围术期、有创操作、危急值、实验室安全风险、消毒供应等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人才队伍和医院文化建设。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确保员工享有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的权益,支持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和专家组织,逐渐形成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梯队。按照“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建设和培育医院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诚信服务,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为医院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河北明确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主动联系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打通部门隔阂,共同推进相关工作,逐步形成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同时,对管理不规范、执业不诚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曝光。(河北日报记者张淑会)

责任编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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