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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印发通知要求 要格外重视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

2020-02-08 11:10:27 来源: 河北日报

  省安委办2月1日印发做好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月9日以后,一大批企业将集中复工复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格外重视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剔除不利因素影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省安委办要求,要严把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关口,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要逐个摸清高危行业企业停开工情况,建立企业停开工台账清单。健全日常联系沟通机制,根据疫情防治进度,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部长、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的,坚决不得复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向有复工复产计划的企业下发安全提示,明确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措施、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企业要认真组织疫情排查,加强职工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确保职工队伍稳定;要加强厂区、宿舍、食堂消毒,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制度。煤矿、非煤矿山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压实签字验收责任,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在复工复产前,要向当地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复工复产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复工复产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经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实施。各级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科学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验收责任落实到人。

  加大复工复产期间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把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问责。引发事故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记者潘文静)

责任编辑: 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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