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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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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新建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

2021-02-27 17:10:28 来源: 河北雄安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公布 自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精神,推动雄安新区教育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委托管理和合作办学机制,结合新区建设实际,以容东片区新建学校为切入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普及高质量基础教育,实施开放办学、合作办学;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创新学校运营模式,依法合规办学;积极植入先进办学理念、管理方式,引进优秀校园文化和优质师资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所有新建片区新建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建学校”包括新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称“新区指定办学主体”为新区管委会授权实施公办教育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 委托管理模式

  第五条 根据引进托管运营单位和举办学校的性质,委托管理模式如下:

  (一)委托优质教育资源举办公办教育

  引进公办名校或优质民办教育机构,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委托运营或全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运营方式,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实施托管运营或合作办学。

  (二)委托优质民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教育

  引进优质民办教育机构,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运营管理学校。此模式原则上适用于雄安新区新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其他符合雄安新区教育专项规划的委托管理模式

  第六条 按照举办学校的性质和学段,委托管理经费设定为:

  (一)托管举办公办学校

  学校各项经费由新区财政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通过转移支付进行保障。可支付受委托方一定委托管理费,具体数额根据学校规模、学段、年度督导评估结果和管理运营方式等由新区公共服务局会同改革发展局研究确定。学校涉及收费按照公办学校标准收取。

  (二)托管举办民办学校

  接受委托管理的学校必须取得新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民办学前教育必须申办为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不高于省级示范园标准,由新区财政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补助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保证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充分入学的前提下,允许招收片区外学生,新区财政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补助学校所招收招生片区内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片区外学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雄安新区和北京疏解人口学生,收费按公办学校标准收取,由新区财政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补助学校其生均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空余学位可面向域外招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七条 委托管理学校数量按规划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规划区域新建学校的30%。一个委托管理周期原则上幼儿园为3年,小学、初中、高中为6年,期满无特殊情况可续签协议。

第三章 委托管理单位引进

  第八条 委托管理单位引进条件为:

  (一)接受新区公共服务局和新区指定办学主体单位的组织管理。

  (二)具有合法办学资质。

  (三)办学实力雄厚,在国内基础教育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成功的委托管理或合作办学案例。

  (四)拥有一定数量知名教育专家或办学领军人才,可选派出优秀管理团队。

  (五)办学理念先进,管理运营方式具有引领性。

  (六)无重大教育教学管理事故或其他负面影响。

  第九条 委托管理单位引进的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意向委托管理单位向新区指定办学主体填写提交《雄安新区新建学校意向托管运营单位登记表》,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学成果等复印件和书面材料,托管办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考察评估。新区指定办学主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办学业绩评估,形成考察评估报告。

  (三)综合论证。新区指定办学主体组织专家召开办学资质评审会议,通过听取申请单位办学方案汇报、进行现场答辩和资料审核,对委托管理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分析讨论,形成评审结论。

  (四)申请批复。新区指定办学主体依据考察评估结果和专家评审结论填写《雄安新区新建学校托管运营申请表》,报请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复。

  (五)签订协议。根据批复结论由新区指定办学主体与委托管理申请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管理办学协议,报新区公共服务局备案。

第四章 委托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条 由新区指定办学主体与委托管理运营单位成立工作组,负责委托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委托管理运营单位书面提交正式办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新区指定办学主体研究批准后实施;委托管理运营单位组建管理团队,名单报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一条 新区公共服务局和指定办学主体按照新区同类公办学校教职人员配置标准配备教职人员,进行学校资产交接。

  第十二条 被托管学校正式运营后,新区公共服务局和新区指定办学主体负责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过程督导、人员考核和质量评价;依法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审计。年度督导、考核、评价和审计结果记入该校委托管理档案,作为对委托管理运营单位管理效果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新区公共服务局和新区指定办学主体加强对委托管理办学的监管。委托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托管单位因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差造成社会满意度不高,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安全事故等情况,应终止委托管理办学。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成立雄安新区新建学校委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委托管理工作;成立评估论证专家组,负责对委托管理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估论证;面向社会引进专业教育督导和评价机构,提高对委托管理运营工作过程督导和质量评价的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 由新区公共服务局会同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研究制定《雄安新区新建学校委托管理考核评价办法》《雄安新区新建学校委托管理费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为委托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协调的资金保障机制,理顺资金支付渠道,确保资金充足并及时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区公共服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

       1.雄安新区新建学校意向托管运营单位登记表

       2.雄安新区新建学校托管运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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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图片版

责任编辑: 崔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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