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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15 15:54:02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2021年4月1日公布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对新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办公所需的设备采购和维护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一)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新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或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新区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能源、水利、交通、安全、教育、医疗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支撑传统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应充分依托雄安新区云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对数据资源进行编目汇聚共享。对雄安新区云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项目需求单位不得再新购或自建。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以及不符合新区网络整体规划的项目,新区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新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新区级信息化项目。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办)负责对新区级信息化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区级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数字办,做好新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会同数字办依照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新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报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新区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信息化建设的,应与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新区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数字办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提交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表、信息化项目申报书。数字办会同新区改革发展局,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新区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拟定下一年度新区信息化项目计划,报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新区各部门应将对应项目资料报送数字办备案。其中需新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系统、道路维护管理系统、综合管廊管理系统等),应参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按程序纳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需求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数字办提出初审意见,经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求单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条 使用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需求单位应会同数字办依据年度计划开展信息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信息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数字办初审通过后,项目需求单位方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审。

  第十二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批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

  对国家、省有明确审批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包括数据资源管理及数据资源编目等内容)、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应明确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接入,明确与新区云资源服务、块数据平台、物联网平台、公共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统一接入的技术路径和措施。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的评估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雄安新区数据目录设计规范》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四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应由数字办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对应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其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并予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要求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独立编制成册。数字办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开展系统整体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数字办。框架方案应确定项目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应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新区有关部门对需要三县共享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三县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新区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七条 新区级所有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均应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具备招标条件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个月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和进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项目承建单位拨付资金,严格遵守财政有关管理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信息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项目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使用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等的信息化项目,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在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自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市场力量,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三条 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终止。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批复信息化项目建设总投资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经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一并附上项目验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财务支出情况等材料,涉及密码应用(包括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等)的,还应附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的第二年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使用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新区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的协同联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新区各部门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相关信息系统。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纳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且各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

  (三)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账务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数字办会同党政办公室、宣传网信局、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信息化项目运行安全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信息化服务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新区管委会所有。

  第四十三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三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数字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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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封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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