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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行!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险范围

2021-02-23 10:00:26 来源: 河北新闻网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号,以下简称《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要求。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发布通知,《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含国家谈判药品)内药品全部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药品分类、剂型、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均按照《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雷替曲塞注射剂等221种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和“特乙类”分类管理。“普通乙类”为治疗心血管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特殊类药品,共176种;“特乙类”为部分治疗肿瘤的靶向药物和常用药品,共45种。“普通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方式:参保人先行自付10%,其余90%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特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方式: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加补充(补助)医疗保险的,个人先行自付部分按照其参加的险种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参加4%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先行自付20%部分,由补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参保人自付15%;参加10%补充(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先行自付20%部分,由补充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分别支付10%;“七方面人员”个人自付20%部分,全部由补充(补助)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原常规乙类药品戈舍瑞林缓释植入剂等14种调入协议期内谈判的药品,按照常规乙类药品5%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政策执行。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通讯员高祥 记者吕若汐)

责任编辑: 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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