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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纳税人可向全国开具电子专票

2020-12-23 10:26:25 来源: 河北日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12月21日起,河北省11个设区市和雄安新区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向全国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公告中所列11个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我省纳税人皆可接收使用。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公告,决定在前期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的基础上,分两步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也同步扩至全国。2021年1月21日,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根据公告,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称“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部门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发票状态查询和信息批量下载服务。同时,税务部门还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顺利开受电子专票。

  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发票的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据悉,2020年9月,石家庄市被确定为专票电子化试点后,河北省税务局科学筹划、审慎安排、周密部署,试点工作顺利推进。10月13日,石家庄市开出首张电子专票,10月26日将电子专票受票方扩大至全省。截至12月18日,石家庄市已有682户纳税人顺利开具电子专票,686户纳税人成功接收电子专票;累计开票数量1653张。(通讯员李文英、贾敬从 记者宋平)

责任编辑: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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