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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01-03 09:27:44 来源: 河北日报

  原标题:《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地震预警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从河北省地震局2021年12月29日召开的《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标志着我省地震预警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7度以上高烈度区共11.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2%,其中8个市、43个县(市、区)、312个乡镇位于8度以上高烈度区,地震灾害风险严重。我省环绕京津,地理位置特殊,人口密度大,工业企业多,地震所引发的社会效应远高于其他地区。实践证明,开展地震预警是减轻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

  2018年9月以来,按照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统一部署,我省积极推动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河北子项目)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全省(除坝上地区)的地震预警服务能力,实现地震预警网示范运行。

  聚焦地震预警工作中亟需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办法就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区域协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地震预警管理机制。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办法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地震预警工作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明确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地震预警工作职责。对加强地震预警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作了具体规定。

  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要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发力。为确保地震预警系统规范建设和有效运转,办法对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播发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地震预警信息应急处置系统的建设,以及有关机制的建立作出具体规定。

  细化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响应机制。为确保地震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办法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自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要求指定的播发媒体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自动、高效、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对做好地震应急响应工作作了规定。

  建立了京津冀地震预警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京津冀地缘相接、地域一体,在地震预警领域加强区域协同非常必要。在立法过程中,我省同京津保持密切沟通,推进协同立法。办法专设“区域协同”一章,明确了京津冀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并对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数据信息共享、科技协同创新作出具体规定。(记者曹智)

责任编辑: 崔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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