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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网站

河北省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2017-12-19 19:04:13 来源: 河北省教育厅网站

    一、入学

    1、新生入学考试、录取,按省、市(县、市、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一年后仍未痊愈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3、学生录取后,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填写好“学籍表”(贴本人照片),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一式二份)。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统一编号。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格编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将本市情况汇总报省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

    学生体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均要在学籍表相应栏目中注明。

    4、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5、每学期初,在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

    二、转学

    1、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2、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并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委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材料(含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口本等)并考试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报告单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3、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4、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表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非普通高级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三、留级

    学生操行及各科学年成绩均合格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有两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任意三科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操行列入差等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5%(以年级为单位计算人)

    每个学年只准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

责任编辑: 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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