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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网站

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法规

2017-12-19 19:04:13 来源: 河北省教育厅网站

    一、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二、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三、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四、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困难者。

    五、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六、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校学习,在原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七、初中学生借读须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并经在读学校审核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批准后,接收学校方能接受学生借读。在读学校应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八、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需向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将借读期间的学籍电子档案拷贝带回原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并登记注册。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含学籍电子档案),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学籍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借读初中学生原则上应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责任编辑: 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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