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05

15: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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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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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1-05 15:50:40 来源: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住房租赁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资金交易安全,根据《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就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从事转租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其收取的押金、租金,适用于本通知。鼓励从事自有产权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开展租金监管工作。

二、监管类别

(一)押金托管。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按规定纳入托管范围。

(二)租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租金的,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纳入监管:

1.出租房源为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自有产权住房;

2.住房租赁企业已向房屋产权人支付一定周期租金且支付周期长于(或等于)承租人的出租周期。

三、监管方式

(一)监管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账户名称为“公司名称租赁监管资金”,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确定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账户划转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选取。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符合《监管银行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并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完成系统对接。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合作协议》(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确定从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四、监管流程

(一)监管账户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在租赁平台进行企业备案时,应提交监管账户信息,通过租赁平台公示,同时在经营活动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

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并将监管账户信息、监管协议提交租赁平台备案并公示。

(二)监管资金存入。纳入监管的押金、租金由承租人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应予以协助配合并在合同备案时进行核实确认。

(三)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应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监管协议》相关要求,3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四)监管资金划转。监管银行收到租赁平台推送的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后,将3个月租金在1个工作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至结算账户,租金不足1个月的以实际为准。

(五)监管解除及提前终止。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源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划转监管资金。租赁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应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

五、监管措施

(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加强对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二)房源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开展租赁资金监管。

新建片区在承接住房管理职能前,由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作为房源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新建片区承接住房管理职能后,由对应部门负责。

(三)房源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银行的相关推送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管银行不履行《合作协议》《监管协议》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资格。

(五)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弄虚作假导致住房租赁资金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

(二)国家、省、新区有关管理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监管银行资格要求

2.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3.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4.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流程图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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