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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印发《“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4-26 17:49:17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县、容城、安新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4年3月29日

“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雄安新区品牌强农战略,进一步提高“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的认知度、信誉度和美誉度,建立健全“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符合条件并获得标识授权使用单位的农产品品牌,其标识持有人为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以下简称“标识持有人”),品牌标识为正式注册的“雄安甘薯”集体商标,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

  第三条 “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持有人为品牌管理机构,负责授权使用、管理和保护“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工作。

  第四条 “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无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使用。

  第五条 “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申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授权许可使用,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报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备案。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负责组织“雄安甘薯”品牌的挖掘、遴选、培育、推介、评价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的申报、评选、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成立“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单位的品牌评审工作;

  (三)受理“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申报资料,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组织拟定《“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甘薯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申报使用“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

  第八条 “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评审委员会由雄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农产品品牌专家和农业产业从业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职责:

  (一)依据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制定的《“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评估表》对申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二)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按授权使用标准、品牌管理规则和现场审查要求等,直接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在材料评审,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提报拟推荐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为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会员或雄县甘薯产业协会会员;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经雄县甘薯产业带头人证明实际销售甘薯或从事甘薯产业;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甘薯种植、储藏或销售基地主要在雄安新区,甘薯种植、储藏或销售符合国家颁布的农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和规定,鼓励应用高于良好农业规范(GAP)的生产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品通过经检验检测机构“双认证”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种植基地要纳入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管理;

  (五)甘薯产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应用二维码等手段实现全程可追溯,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对二维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GAP认证等,并在有效期内的优先使用品牌标识。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符合标识使用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使用“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当向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提交《“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

  (三)规范使用“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书面承诺书;

  (四)其他需提供的产品认证证明等文件和材料;

  (五)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与品牌管理机构制定的详细要求不符的,以品牌管理机构为准。

  第十一条 标识使用申请,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请,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自申请截止日期开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委员会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通过有关信息公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许可的申请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授权许可的申请人报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与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签订《“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二)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向申请人发放《“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准用证》。获得《“雄安甘薯”区域公共用品牌标识准用证》的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标识使用者”),应当诚实守信,按授权范围规范使用标识。

  第五章 标识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标识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形等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标识的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识的规格,原则上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需排列在自身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第十四条 标识使用者在设计附有标识的包装、标签、广告时,须将设计方案报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审查或者直接委托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进行统一设计,经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审核同意后报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备案,方可由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经招投标程序选定的印刷厂进行印制,确保“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包装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标识使用主体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按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的要求,原则上统一进入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指定的场所,或经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认可的自有场所,进行视频监控分拣包装;应当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进行销售;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六章 标识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标识使用者应指定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标识使用台账,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

  第十七条 标识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与服务优良。

  第十八条 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对标识使用者进行日常监督,有下列情形的,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应当要求标识使用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资格:

  (一)擅自改变标识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建立标识使用台账,标识管理不规范的;

  (三)未执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的;

  (四)产品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标识的。

  (六)有下列情形的,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应当取消标识使用者资格:

  1.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3.未经授权,私自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标识的;

  4.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的。

  第十九条 标识使用者每年12月30日前须向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书面报告标识使用情况,经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品牌促进会审核符合规定的,可授权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及其他损害“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及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相关农产品从种植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生产主体生产基地环境、用肥用药、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的管理,对农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及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生产主体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生产主体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对加工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对违规使用“雄安甘薯”标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1:“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

       附件2:“雄安甘薯”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承诺书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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