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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雄安官网

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4-02-21 18:00:21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各片区管委会、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雄安新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

  (一)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应当申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后方可开工建设。

  申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建筑物应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确需装修的应完成竣工验收。

  (二)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业主)在开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申报登记(新建片区由片区管委会履行此项职能,以下同)。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根据2023年住建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特殊建设工程的,其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其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验收(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四)新建建筑的装修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办事流程

  (一)按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按《河北雄安新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如涉及增加面积、层数,改变房屋用途、外立面等规划方案变更的,需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如房屋产权非本单位所有,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装修的文件证明。

  (二)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限额以下工程。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申报登记办理开工登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涉及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项目,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图纸和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备案。

  涉及增加面积、层数,改变房屋用途、外立面等规划指标、方案变更的,需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登记手续。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各方责任,全力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做到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曝光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切实加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房屋出租单位作为产权所有人,应依据《雄安新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有关要求,承担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的责任以及监督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

  房屋出租单位的监督责任包括监督房屋使用人依法合规履行建设程序、不随意拆改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不随意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巡查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及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登记的要立刻制止其施工,并及时移送至有关部门处理。物业服务机构要配合所在社区开展有关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公开开工登记有关流程,大力宣传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装饰装修基本知识,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

       附件: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登记表(范本)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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