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14

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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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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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2026-05-14 18:04:16 来源: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雄安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鼓励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和规范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卫发〔2025〕2号)、《河北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办家庭函〔2025〕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雄安新区内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机构,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按照不高于新区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收取保育费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分为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和运营补助,由托育机构自愿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分别指收托12个月龄及以下婴幼儿、13-24个月龄幼儿、24个月龄以上且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幼儿的班级。18月以上可编制混龄班。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五条 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属地管理”原则,构建普惠托育机构分类认定体系。按照《河北省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3年版)》,进行备案的卫生健康部门对新区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为五星、四星、三星托育机构。三县及新建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新建普惠托育机构的建设备案及查验,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评估(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评估)。

  第六条 申请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备案;

  (二)收托3岁以下或已满3岁但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幼儿;

  (三)经服务质量评估,认定为五星、四星或三星的托育机构;

  (四)保育费根据办托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等合理确定。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五)与婴幼儿家长签署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申请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的,保育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日托(每天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的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龄班),每人每月保育费均不高于上一年雄安新区城乡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的60%。雄安新区新建片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发布后,托育机构保育费按照不高于上一年所在县(新建片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的60%执行。

  (二)半日托(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4小时)保育费不高于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当天累计收费额不超日标准)。

  (三)计时托保育费每小时不高于全日托相应标准折算到日的30%(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当日累计收费额不超日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雄安新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年度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发布前,执行上一年度的标准。

  第八条 保育费收费应出具发票,一般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不宜超过3个月。伙食费应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在园所内公布。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九条 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是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对新建或利用各类服务设施、闲置资源改造并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按照每个新增托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

  申请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的机构,需采取“建前报备、建后查验”方式,在建设前15天向备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建设申请,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对建设前的托位数量。建设完成后,卫生健康部门就是否按照托育标准建设改造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核实新增托位数量,并出具查验报告。

  托位数的核对,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设总托位数,按照实际开班情况计算实际提供托位数。建设总托位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托位设置的规定且满足“婴幼儿托育功能每托位建筑面积≥9平方米”的要求。建设总托位数大于实际提供托位数的,托位数按实际提供托位数,小于实际提供托位数的,托位数按建设总托位数。

  第十条 运营补助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运营的托育机构,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普惠托育服务数量申请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日托。五星托育机构: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四星托育机构: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96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64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480元;三星托育机构: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72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48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60元。

  (二)半日托。半日托补助标准按照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核定。

  (三)计时托。计时托每小时补助标准按照全日托相应班型补助标准以每月22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折算。

  (四)混龄班依据幼儿年龄所对应班型的标准核算补助金额。

  (五)实际收托人数超过托育机构备案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托育机构等级以申请补助托育服务提供年度的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全日托、半日托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助金额。当月每人在托天数累计满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的不计算。法定节假日、病假天数计入在托天数。计时托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补助金额,每人每天享受计时托服务超过8小时的,补助金额按8小时计算。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补助计算周期,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托位使用率,实际托位使用率低于20%的托育机构不享受运营补助。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年7月,普惠托育机构做好上一计算周期的运营经费结算,并向属地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上一计算周期的运营补助申请。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在完成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后做好建设经费结算,即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申请表》;

  (二)《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申请承诺书》;

  (三)年度服务质量评估结果;

  (四)托育机构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请日前1个月内查询的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合规版);

  (六)申请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的,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合同、托育服务用房平面布局图、银行支付凭证、项目竣工验收等材料;

  (七)申请运营补助的,同时提供在托婴幼儿花名册、考勤凭证、托育服务协议、收费发票或缴费转账流水。

  第十四条 备案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向提交申请的托育机构反馈结果和理由。

  第十五条 三县及新建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年度拟补助的普惠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收费标准、班型和普惠托位数量、补助项目和金额等信息汇总,在官方网站公示5天。

  公示有异议的,三县及新建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三县及新建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发文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年度发放补助的普惠托育机构名单,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相关资料提交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三县及新建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补助全额发放至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五章 补助管理

  第十七条 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新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监管工作。三县普惠托育机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由新区财政全额保障,运营补助经费由新区和三县财政部门按照1:1比例保障,新区和新建片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由新区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将三县和新建片区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全新区补助发放情况后函告新区财政部门,新区财政部门按照比例批复至各新建片区,转移支付至三县。

  第十九条 三县及新建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发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托育机构履行办托承诺情况督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账目清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将补助资金用于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改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条件、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薪酬等,其中运营补助用于保障从业人员待遇的比例不高于60%。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缴纳各种罚款、税金、清偿债务等,不得用于各种股东分红、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入股、金融理财等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已经发放的相关补助资金全额追回,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托育补助政策:

  (一)弄虚作假骗取补助;

  (二)套取、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财政经费或者集体经费开办的托育机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三县及新建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的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本办法由新区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材料清单

  2.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

  3.承诺书

  4.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汇总表

  5.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助申请汇总表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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