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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雄安自规字〔2025〕21号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片区管委会,雄安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雄安新区规划体系有效实施,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按照“早发现、早制止”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8日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雄安新区规划体系有效实施,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全面实行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雄安新区新建片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规程,水利和园林工程除外。三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以下简称“二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工规证”)之日起,至申请竣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前,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自规局”)对其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批复内容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放线定位、基础施工、主体施工、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等建设环节。其中,建设工程外装修环节按照《雄安新区建筑风貌批后管理服务工作规程(试行)》要求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阶段,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新区自规局依法查办,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原行政区划属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查办。
第五条 新区自规局在核发二函或工规证时,应同步将规划批后管理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早发现、早制止”的原则,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及监督管理各节点应主动向自规局申请规划许可批后监督检查,并提供施工图、现场影像资料、多测合一数据等佐证材料。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项目放线、基础施工、主体施工、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五个建设阶段进行监管。
(一)放线阶段主要核验拟建建筑平面位置,以及现场设置规划公告牌情况等内容。
(二)基础施工阶段主要核验拟建建筑平面位置、标高等内容。
(三)主体施工阶段主要核验室内地坪高程、建筑平面位置等内容。
(四)顶层封顶阶段主要核验建筑物层数、层高、屋顶情况等内容。
(五)建设工程外装修阶段主要核验建筑外立面的形式,色彩、材质等内容。
第七条 道路工程(含桥梁工程)在项目放线阶段进行监管,市政管线建设部分按照市政管线工程进行监管。
放线阶段主要核验道路中心线、道路边线、交叉口位置等内容,以及现场设置规划公告牌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市政管线工程在放线阶段和管线覆土前等两个建设阶段进行监管。
(一)放线阶段主要核验管线埋设位置,以及现场设置规划公告牌情况等内容。
(二)在管线覆土前,主要核验管线埋设位置、标高等内容。
第九条 管廊工程在放线阶段和管廊覆土前等两个建设阶段进行监管。
(一)放线阶段主要核验管廊平面位置,以及现场设置规划公告牌情况等内容。
(二)在管廊覆土前,主要核验管廊平面位置、管廊外顶高程等内容。
第十条 在规划批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区分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下达通知书,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或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经认定无需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一般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处罚,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情节轻微是指非主观故意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因合理需要的客观原因对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轻微改变的建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严重违法行为是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依法应当整体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情形。
第十一条 前款所称改正措施,包括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改建等使其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措施和及时向新区自规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化规划许可手续申请材料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建设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工程造价等数据的认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出具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十三条 施工、测绘、设计、勘察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要求承揽相关业务,并有义务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经查实违反规划要求承揽业务或提供虚假报告、资料的,记入信用记录,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批后管理未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已依法进行处理的建设工程,在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可依法向新区自规局申请规划资源综合验收。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实行动态维护和修订。国家、省、雄安新区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