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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的通知

雄安房管〔2025〕17号
新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工作,结合新区实际,我们对《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辖区内通过新建、存量转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通过认定的项目,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条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备案及新区本级项目认定。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县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发放认定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主体,应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的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主体。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或存量转化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管理中心直接认定:
1.利用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依法取得使用权限的土地上建设的住房项目;
3.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住房项目;
4.未纳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存量闲置公租房、腾退(闲置)的公租房项目;
5.其他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住房项目。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2),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2.申请受理。住房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主体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
3.联合审查。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住房管理中心可视情况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具认定书。对技术复杂的项目,住房管理中心应会同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结合新区实际和行业规定,完成联合审查认定。
4.项目认定。通过认定的,住房管理中心向申请主体出具认定书(附件3)。
第七条 新建项目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存量转化项目一般在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后,按需申请。改建项目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申请项目认定。
第八条 对于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新区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九条 存量转化项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第十条 新建项目重点审查土地条件、设计方案等项目资料;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重点审查原房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规模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存量转化项目重点审查房屋建设手续、权属等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认定书仅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及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的依据。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认定书设置3年有效期,新建项目应当在有效期限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书期满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自动续期,直至满足运营最低年限要求。
若申请主体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效租赁协议或产权转让协议,认定有效期不得超过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
第十四条 在新供应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限的土地、产业园区自有用地等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应与土地使用年限相一致;享受中央、省、新区专项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宜低于十年。
第十五条 认定书还未期满,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退出认定的,申请主体可向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住房管理中心综合考虑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需求、保障房源数量动态平衡等情况,在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住房管理中心可批准项目退出申请。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退出认定项目名单抄送相关单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提前通知分户承租人,妥善处理退租事宜。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项目运营时间未达最低运营期限,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按剩余应运营时间占比追缴已领取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全额追缴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改建项目因故未能建成或建成后未投入运营的,追缴全部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已领取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