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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4-13 18:09:00 来源: 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雄安政办字〔2024〕4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做好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承接,全面创新用地模式,精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土地的多元化利用和供应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区土地多元化利用和供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疏解优先,保障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以下简称“疏解项目”)用地需求,为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做好土地要素支撑。

  (二)坚持精准供应,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合理确定供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三)坚持集约高效,实施片区综合开发、宗地融合开发、地块混合开发,推进土地多元化利用和功能复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

  (四)坚持全程监督,强化项目准入、合同签订、产业运营、质量监管、住房监管、履约监督全过程管控,实施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 新区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可以采用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积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带方案”出让、“标准地”出让。探索片区综合开发、宗地融合开发、地块混合开发、立体空间开发、自然资源资产包配置、特许经营等模式利用土地。

  第五条 雄安新区土地供应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供应工作的研究、协调、审议,审定新区土地供应方案。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供应和利用工作,负责新区规划范围内(不含“三县”组团)土地的用地选址、规划条件、地价评估、土地交易、出让合同签订、划拨决定书核发、供后监管等事项。

  新区改革发展部门负责项目产业准入要求、疏解项目用地对接,签订《项目建设运营协议》,对协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新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招商洽谈和市场化项目用地推介等事项。

  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等管理要求,签订《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协议》,对协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新区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管理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督管理,签订《住房项目建设监管协议》,对协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租金、划拨价款等土地收入征缴工作。

  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一住两公”项目土壤污染监测监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土地出让交易的进场受理、公告发布、场地服务。

  新区财政、公共服务、宣传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土地供应相关工作。

  雄县、容城、安新三县人民政府负责“三县”组团范围内的土地多元化利用和供应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多元化利用模式

  第六条 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规划是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履职主体对一定区域内的资源资产提出保护和使用的目标、方向,划定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区,提出配置规模、方式和时序要求而进行的规划安排。

  雄安新区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规划,规划应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资产清查成果的基础上,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规划的底线控制线及要求,以促进资产保护利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划分资产配置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符合市场需求、易于管理的资产包,对资产配置及价值实现路径作出具体实施性安排。

  对公益性的自然资源资产提出整体管护要求,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推进生态项目用地供应、自然资源资产包配置,促进保护性利用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对经营性的自然资源资产,充分发挥市场化配置的作用,扩大有偿使用范围。

  第七条 片区综合开发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以集中连片开发为特征的综合性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新区启动区等片区指挥部会同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疏解项目需求及开发建设时序,按照“建一片、成一片、用一片”原则,综合考虑自然地理边界、城市组团和功能片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主次道路等因素,统筹疏解项目和城市建设,兼顾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平衡土地开发成本与收益,推动片区综合开发与精准承接相结合,科学划定片区综合开发范围。

  片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土地供应工作按“整体规划、连片供应、集中配套、有序开发”原则,确定片区内土地供应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积极推动地标性建筑建设,尽快形成城市形象和功能。

  优先在启动区划定西北综合开发片区、科学园综合开发片区、产校融合开发片区、总部区配套开发片区、金融岛配套开发片区,以及统筹单元。

  第八条 宗地融合开发是指为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保障疏解单位办公、居住、消费、休闲娱乐等多元化生产生活需求,实现多个地块功能融合而实施的以宗地为单元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肥瘦搭配、面积适中”原则,均衡确定产业、住宅、商业用地比例,在片区综合开发范围内,将多个不同用途、面积和位置相邻的地块组合为一个宗地,划定为宗地融合开发单元。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宗地融合开发单元可以整体出具规划条件,确定综合容积率、建筑规模总量、土地复合使用要求等,实施宗地整体出让。

  对疏解项目和新区重点支持的核心产业链项目,涉及多宗土地的,在分宗出具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同一公告中发布土地出让信息,实行整体出让。

  第九条 地块混合开发是指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与设施使用同一地块进行兼容性建设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在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可兼容比例时,采用综合用地来表达用地类别。

  在符合上位规划用地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按照“功能混合、设施共享”原则,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将工业、仓储、研发、商业办公等建筑功能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鼓励公益性和经营性设施混合利用。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综合用地规划条件时,在满足相关控制要求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确定地块允许混合开发的用地性质、主辅用途、建筑功能、混合比例及容积率、建筑高度等。综合用地按照主导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和土地供应年限,主导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确定。

  第十条 引导和支持权属界线封闭且能够独立使用的立体空间进行地上、地表、地下竖向分层,以整体供应或分层供应立体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以“地上地下、立体开发、一体设计、空间复合”为特征的立体空间开发。

  立体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经营性质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河北雄安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并办理供地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规定采用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供应。

  第十一条 为节约集约用地,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前提下,新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地下基础设施,以短期使用方式用于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社会车辆停放、城市绿地、农作物种植等用途。

  短期使用主体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储备土地短期使用协议,每次签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不得将短期使用权利转让、转租和抵押,到期后由使用人恢复原貌或按短期使用协议约定处理。

  短期使用主体应当缴纳储备土地短期使用费用,储备土地短期使用费用标准由新区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储备机构确定,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时一并出具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供地需求后,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满足建设项目实施需要,在符合上位规划总体指标,不突破强制性管控内容,不影响片区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对于容积率等相关指标有特定要求的,可按照程序进行优化。

  第十三条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下列配套设施纳入土地供应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一)道路、绿地、公园、管道以及地铁出入口、垂直电梯、风亭、冷却塔等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务室、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站、党群服务中心、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公共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保障房、安置房、人才房等;

  (四)其他配套设施。

  项目需要配套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土地供应前提出,明确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经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公平的,可纳入供地方案。

  土地评估机构在开展地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对于“带方案”供应项目需建设特殊配套设施的,由新区改革发展部门确定核减的配套设施投资成本。

  第三章 多元化供地方式

  第十四条 疏解项目、重要交通枢纽项目、城市综合体项目、重要城市风貌管控项目、城市地标项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等可带概念方案出让。在土地供应前,可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科学合理编制概念方案,确定经济技术等功能指标,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采用带概念方案出让(划拨)等方式进行土地供应。

  带概念方案供应土地的,后续设计方案深化细化及实施建设,应受概念方案中的建筑面积、容积率等经济技术功能指标约束。

  第十五条 经营性用地(住宅用地除外)可实行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弹性年期出让。首次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办理。首次出让期限届满前,使用权人可提出续期申请。经考核,达到出让合同、项目建设运营协议并符合届时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的,可以批准同意续期,每次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地(住宅用地除外)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拍挂,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出让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土地利用标准、就业、税收、能耗、产能等内容和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在租赁期内或租赁转出让时,按照合同约定对有关条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出让条件的,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租赁阶段的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出让的起始价根据供应时点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租赁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

  第十七条 推动新型产业用地采用“统一区域评估、明确控制指标、完成土地通平”的“标准地”方式出让。

  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将有关评价评估审批条件前置,并通过新区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多评合一服务平台”共享,用地单位无需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准入的前提下,由新区改革发展部门明确“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包括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研发投入、入驻项目要求、节能环保及能源效率等,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后,新区改革发展部门应将控制性指标纳入与用地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设运营协议》,并对协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产业项目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实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长期租赁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不超过20年,期满可以重新提出租赁申请。长期租赁的土地可以修建长期使用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产业项目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底价;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底价,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第十九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河北雄安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项目用地可申请划拨。为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不断优化新区营商环境,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划拨用地,可实施“一次审批、分期划拨”:

  (一)已取得立项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规划条件;

  (二)已完成土地征转面积50%以上;

  (三)征转到位的土地达到供地条件;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条件。

  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对已征转到位并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尚未征转到位的土地,待征转到位并达到供地条件后,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条 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其他项目,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

  作价出资(入股)参照协议出让程序供应。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对象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新区有关规定要求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相关约定。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区财政(国资)部门牵头负责作价出资(入股)项目审查、供应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 探索在空间或利用上存在关联关系的土地、矿产(地热)、森林、水域以及湿地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通过合理设计、组合搭配形成一个以上门类自然资源及其产权权利组合体的自然资源资产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体配置给同一使用权人,使用权人可享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资产包可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资产包供应方案,明确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使用条件和开发要求,以及底价、溢价比例及分配、使用年限等,报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探索附带生态保护修复条件供地,将生态保护修复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方案,竞得人即为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一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市政、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水利、社会、新型基础设施等具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支持以特许经营方式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鼓励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有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且不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供应,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模式:1.采取“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拍挂方式公开交易;2.先进行特许经营权项目采购,后进行土地供应;3.先进行土地供应,后以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特许经营项目采购。

  第四章 分功能用地保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清单和相关政策要求,为保障疏解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疏解项目用地性质差别化实施供地、供房。

  (一)对列入疏解清单的总部和金融类项目用地,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竞得人原则上全年期自持。确需转让的,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并补缴地价。

  (二)对列入疏解清单的学校、医院、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但应当根据土地取得、开发等成本支付划拨价款。

  (三)对办公规模较小、无需单独供地的疏解项目,可由新区定制化开发高品质办公用房,疏解单位可直接购买或租赁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按照新型产业用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主要用于空天信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创意产业等产业项目。新型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新区产业准入要求。

  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标准地”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供应。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

  产业项目建成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则上由土地竞得人全年期自持,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位于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项目,允许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割转让,具体要求在产业条件中明确,并纳入产业运营协议。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合同、涉地股权转让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商业服务业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商业服务业项目应当明确自持要求,具体自持期限和比例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改革发展部门、投资促进部门确定,在土地供应前一并公告并纳入出让合同。有自持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自持物业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并补缴地价。允许物业出租的,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租比例。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合同、涉地股权转让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供地供房协同、地价房价联动”的“两供两价”政策体系,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

  坚持“租购并举”,市场化住房项目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一般按4:3:3的比例混合建设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配置比例由新区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确定,配置比例可根据实际按程序进行调整。单独建设的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用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鼓励以出让方式供应;安置房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十七条 新区规划体系中的风景游憩绿地、林地、草地、水域、防护绿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积极探索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生态用地可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旅游观光、运动健身、休闲游憩服务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按征转程序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按照规定进行土地供应。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情形主要包括:

  (一)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加油、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

  (三)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

  (四)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第五章 地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前,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土地价格评估。拟出让的住宅、商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应采用“一地多评”,即同一宗土地委托不少于两家评估机构分别评估,经集体决策后确定出让底价。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对出具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违反规定与意向用地者等单位勾结出具虚假报告或不实报告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参与新区土地估价业务资格。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应当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相关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经集体决策确定起始价和底价。公开出让地价不得低于该地块同等规划条件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公开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应当根据新区划拨价款收取标准、投资项目性质等综合确定划拨价款。划拨价款收取标准,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由新区改革发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不同片区土地成本核算为基础综合确定。划拨价款收取标准发生调整时,已立项但尚未办理划拨手续的项目,按照立项时的标准收取划拨价款。

  对于有特殊情况以及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划拨价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类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以土地成本为基础,按照不同地类分摊不同成本原则,产业用地主要分摊土地取得成本,商业用地主要分摊土地取得和市政基础设施成本,住宅用地主要分摊土地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成本。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竞争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商业、住宅等用地的基准地价。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三类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新区改革发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有关土地成本。

  第三十二条 已供应土地需补缴地价款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程序补缴地价款。需补缴的地价款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补缴地价款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因建筑面积误差核定竣工验收增加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改变使用功能的房产分摊土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可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但需补缴地价款。

  已供应一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符合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地上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章 土地供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探索通过“一合同、三协议”对项目用地进行监管。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根据项目类型,分别与新区改革发展部门签订《项目建设运营协议》,与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协议》,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与新区住房管理部门签订《住房项目建设监管协议》。“三协议”文本应当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注册地不在新区,以全资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按承诺书要求,在新区依法注册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并签订土地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将出让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名下,以其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若竞得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已成立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也可以新公司名义直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并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五条 土地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一般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后30日内交付土地。新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土地交付时间以交地确认书签订日为准。

  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为土地交付之日。

  项目原则上自交付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最晚不迟于12个月。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属于政策性疏解项目的,可根据疏解时序、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竣工期限。

  第三十六条 在土地供应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延期。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按照土地供应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

  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竣工且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用地单位经闲置土地处置和缴清违约金后,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

  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原则,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改革发展部门、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住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定期或在重要节点,对“一合同、三协议”开展履约监管。

  土地使用权人未达到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的,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督促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监管部门可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可纳入“新区数字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雄安新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 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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