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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雄安新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12-31 20:08:00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关于印发《关于雄安新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雄安改发字【2023】792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雄安新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激励措施》已于2023年12月16日经雄安新区党工委第46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3年12月29日

  第一条 支持企业落户新区。对新落户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并经认定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重点企业的,按照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次年起分三年兑现到位。

  第二条 加快车辆及关键部件制造发展。鼓励智能网联车辆组装、改装、零部件及配套设施等智能网联制造类企业在新区范围内高新技术开发区或新区政府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园集聚,对设备购置、建安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阶段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产业化发展。以竞争性评审方式支持一批智能网联汽车及配套产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通过评审确定支持并成功在新区进行成果转化的,按核定总投资20%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场景创新探索。对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利用L4以上级智能驾驶车辆开展关于公交、旅游、接驳、网约车等规模化(≥5台)及常态化(≥3年)载人服务,经对运营投资成本核定并签署运营承诺协议后,基于总投资成本给予不超过50%创新奖励。首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次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在雄安新区内,利用L4以上级智能驾驶车辆开展道路测试的,经对其研发和测试成本核定,对于测试车辆单车行驶里程累计达到5万公里及以上的,根据示范应用效果依法依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辆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开展应用示范和商业化运营。支持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开展物流配送、市政清扫、零售等自动驾驶载具或服务机器人商业化运营。对企业与非政府侧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根据实际合同额给予采购方不超过20%的创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若无需购买服务,由企业自行生产研制开展应用示范或商业化运营,根据实际研发投入或因示范应用或商业化运营产生的运营成本,给予企业不超过50%的创新奖励,首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次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智能网联及配套产业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批复建设期通过验收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给予上级奖励资金1:1.2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自主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CPU、GPU、通信设备、控制器、行车系统、交通大模型等关键软硬件新技术、新产品在新区开展研发、测试、应用与示范运营。每年选择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等奖励。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课题)的企业,给予国家实际拨付经费1:1.2配套资金(国家和新区拨付经费总和不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新区遴选一批智能网联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包括无人驾驶单车智能、智能网联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以及应用),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择优选定“揭榜”单位,组织签署技术攻关目标责任书,按项目核定总投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智能网联测试场建设。对意向在新区投资建设智能网联测试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测试场实际建设成本(不包含土地投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对在新区测试场进行测试的企业,给与每台车辆(载具)不超过测试费用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鼓励建立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营造产学研交流氛围。支持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整合资源,导入优质企业或项目,根据产业导入效果,给予其运营管理主体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鼓励与国内外行业组织、领先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搭建高水平的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对举办展会、高端论坛、大赛等具有影响力和行业动力的活动,在新区会展政策基础上提高20%给予奖励支持,整个活动奖励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本措施要求申报企事业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通过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依托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进行申报奖补,与新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改革发展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2年。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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