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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房源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29 11:58:03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新区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雄安新区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8号)以及《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雄安政字〔2022〕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租赁房源发布主体管理

  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以及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均纳入监管范围。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主体发布房源信息前,需在“雄安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区租赁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一)明确发布主体资格。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转租住房累计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其经营范围中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屋租赁”,可不再变更;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二)机构备案管理。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开业报告。住房管理部门通过新区租赁平台公开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未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不得在新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三)规范租赁业务承接。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查看委托出租的房屋状况、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权利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与权利人本人的身份证明。不得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是属于违法建筑的;二是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是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租赁房源核验程序

  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前,须完成出租人身份、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状态核验。核验通过并在新区租赁平台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对外发布。未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不得对外发布。

  (一)房源核验主体管理。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自然人)是房源核验的主体。发布房源信息前,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核对出租人身份、住房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住房,并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对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通过新区租赁平台对房源核验情况进行复验或抽查。

  (二)房源核验方式和流程。房源核验按以下流程实施:

  1.系统核验对于已在相关部门备案或登记的租赁房源,可以通过共享的备案或登记信息实现系统核验。

  (1)房屋出租人在新区租赁平台发起核验申请。

  (2)新区租赁平台根据房屋交易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等共享政务信息,获取房屋交易、产权等相关信息,对拟发布房源进行系统核验。

  (3)核验通过的房源,新区租赁平台生成房屋核验码。

  2.人工核验对住房信息不够明晰、系统无法自动核验的租赁房源,新区租赁平台提供人工核验通道,由房屋出租人提供证明材料,经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房源核验码。

  (1)房屋出租人在新区租赁平台录入房源信息并提交房屋权属和符合出租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房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等符合出租条件证明材料),发起核验申请。

  (2)新区租赁平台将核验申请推送至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

  (3)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自行或委托有权限的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出租房屋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门牌号、产权状况等。

  (4)审核通过后,房屋信息将在系统内生成数据库,系统生成房源核验码。

  (三)房源核验码管理。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取消房源发布资格。

  对于各第三方网络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新区租赁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并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

  三、加快住房租赁信息系统对接

  (一)房源信息共享。将政府持有的租赁房源、企业运营的租赁房源和个人租赁房源全部纳入新区租赁平台统一管理。新区租赁平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自有平台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同步租赁房源基本信息及发布、下架、签约等状态,实现各平台之间租赁交易信息的实时共享。各平台应在新区租赁平台上线3个月内,完成系统对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的机构租赁住房,在项目完成竣工手续后,可由运营单位依据相关测绘数据整体纳入新区租赁平台管理,建立项目楼盘表,整体对外发布展示。

  (二)房源信息合并。新区租赁平台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审核、管理。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新区租赁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通过房源核验码,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

  (三)房源信息撤销。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自有平台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对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同步从各渠道撤销。

  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住房管理部门牵头完善新区租赁平台功能,方便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核验房源和验证核验信息;宣传网信部门牵头督促各第三方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和信息内容管理,可以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协调处置;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赁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违法违规处置力度。对违法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管理、宣传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合同备案等方式予以处置。

  (三)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实施信用监管。对违法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依法记入信用档案,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和约束,必要时向社会发布信用风险提示;涉及处罚信息的,通过新区租赁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网信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23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房源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图解

责任编辑: 崔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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