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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2-06-29 11:50:42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房管〔2022〕28号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雄安新区住房租赁服务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扩大合同备案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以及《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雄安政字〔2022〕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交易活动中,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将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二、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雄安新区全面推行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在“雄安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区租赁平台”)办理合同备案,为双方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实名登记,备案信息实时同步至公安、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原则上,整租出租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按间出租的房间,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住房租赁合同应使用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三、合同备案责任主体

  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合同备案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合同备案责任主体;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和出租主体是合同备案责任主体。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备案方式

  新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均可在新区租赁平台线上办理。通过新区租赁平台完成的住房租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即签即备案;通过租赁企业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的合同,应实时同步至新区租赁平台备案;线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补充房源核验、完善租赁合同信息后,在新区租赁平台完成备案。

  (一)线上签订合同的备案

  1.通过新区租赁平台完成住房租赁交易并签订的合同。租赁双方可登录“政通雄安APP”或“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注册用户账号,进入新区租赁平台,按操作指引签订电子合同(即签即备案),新区租赁平台生成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2.通过租赁企业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的合同。由合同备案责任主体将住房租赁合同和房源信息实时同步至新区租赁平台,未使用河北省示范制式合同的,应补充完善合同关键信息。在完成房源核验并经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新区租赁平台生成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二)线下签订合同的备案

  线下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由合同备案责任主体将住房租赁合同和房源信息等相关信息上传至新区租赁平台,未使用河北省示范制式合同的,应补充完善合同关键信息。在完成房源核验并经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新区租赁平台生成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五、合同备案应用

  在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可按新区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赁租金,以及享有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已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

2022年5月23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图解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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