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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免罚清单

2022-04-28 22:51:42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下列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共计16项。

  (一)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七)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八)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九)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旅行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一)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二)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五)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六)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擅自改建电影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责任编辑: 崔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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