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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本级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

2021-05-17 21:52:02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办字〔2021〕30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本级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

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雄安新区本级项目资金管理规程》已经新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雄安新区本级项目资金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严肃监督问责,建设廉洁雄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雄安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区统筹使用本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政府债券等各类财政资金,用于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安全、讲求绩效、强化约束、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新区各部门要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本部门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统筹新区本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政府债券等各类资金,研究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批复项目预算。

  第五条 根据新区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项目管理部门,实现项目与预算管理相统一。

  (一)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新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由新区发改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或新区相关会议决议,在批复项目前期工作函时明确项目管理部门,新区财政部门据此批复资金预算。其中:

  上级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新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行业管理范围、上级文件规定批复资金预算至项目管理部门。

  上级下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按照部门职责、行业主管范围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新区财政部门批复资金预算至项目管理部门。

  中央、省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新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预算内基建资金申请额度及地方配套资金额度,待中央、省级批复后,由发改部门批复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批复资金预算至项目管理部门。

  (二)其他项目资金。新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行业管理范围、上级文件规定及新区管委会安排部署,批复资金预算至项目管理部门。

  第六条 新区各部门要编实编细项目预算,科学制定预算绩效目标,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按照新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区管委会批复的项目预算,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同时要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雄安新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区各部门、项目代建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处置,同时还需加强项目在建期间资金存款利息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

  第九条 新区各部门、项目代建单位要加强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管理工作,依规完善财政资产核算手续,及时办理完工项目资产移交,由新区管委会探索设置专门机构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业务应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纳入新区本级财务集中核算管理部门资金支付程序,保证财务核算要素完整合规。

  (一)列入部门管理的项目。新区各部门按照项目预算安排,根据合同及项目实施进度,填写《列入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审批表》,按照《新区本级部门资金支付管理规程(试行)》规定审签后,连同所需原始资料及支持文件提交新区财政部门审核。

  1.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包括部门直接实施和委托代建两类项目。

  (1)部门直接实施项目。

  预算内基建、市政基础设施、国省干线、保障性住房、水利和生态环保等项目:部门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需提供审批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发票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文件;申请支付进度款需提供由监理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发票等资料;申请支付竣工结算款,需提供验收报告、付款情况说明、批复的财务决算报告、发票等资料;申请支付保证金,需提供项目质量合格证明、收款凭据等资料。

  规划编制、城市建筑风貌设计等项目:需提供报批文件、合同、实施进度和成果验收有效证明、发票、会议纪要等资料。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还需提供政府采购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

  征地拆迁项目:需提供资金批复文件、用款申请等相关资料。

  其他项目: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提供相关报销资料。

  (2)委托代建项目。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连同项目前期工作函或委托代建协议、施工合同等资料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文件,对项目代建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安置房项目还需项目代建单位提供回购协议报审。特殊事项由新区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2.项目资本金。需提供预算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等资料。

  3.财政补助项目。对企业的补助,需提供预算批复文件、企业申请报告、部门审核意见等资料;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需提供补助政策文件、预算部门审签的补助发放汇总表。

  4.贷款贴息。需提供贷款贴息政策文件、资金来源证明、企业或个人申请报告、部门审核意见等资料。

  (二)财政直接列支项目。由资金申请单位或新区财政部门填写《财政直接列支项目资金审批表》,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连同预算批复文件等资料提交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其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的,还需经财政部门审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由项目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

  1.注册资本金。主管部门申请向企业注资时,需提供省政府、新区管委会设立企业批准文件、企业注资申请、领导批示意见、会议决议等支持资料。

  2.政府债券利息及发行手续费。主管部门需提供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按期缴纳资金计划、领导批示意见等资料。

  3.对企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需提供预算批复文件、企业资金申请报告、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核意见等资料。

  其他特殊直接列支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运用区块链信息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机制,探索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区块链信息系统支付,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已纳入区块链信息系统支付的项目资金,按照《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新区各部门、项目代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行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权,主动接受新区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新区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新区各部门、项目代建单位作为预算执行和会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所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内部审批中出现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对部门提交的项目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按程序批复预算,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新区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工作,对部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承担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新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各部门、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对违反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改革发展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雄安新区本级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雄安办字〔2020〕51号)中与本规程不符的规定,以本规程为准。

责任编辑: 崔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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