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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这两封信,说到心坎里了!

2021-03-10 20:46:31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致在雄安新区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

雄安新区广大农民工朋友:

  目前,雄安新区正在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温馨提示如下:

  一、上岗前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应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劳动合同由本人保管一份。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参与无资质单位的项目,将会给自己合法权益带来根本性的风险。

  二、由用人单位为您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实名办理工资卡,用人单位需要按月考核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足额将应发工资发放到工资卡中。自己需要保存好出勤及工资发放记录。

  三、您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应配合项目办理人员提供参保相关信息。您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费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工作中,请务必留心张贴于工地的《维权告知牌》,清楚用人单位名称或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和具体工作地点,便于您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投诉,雄县:0312-6388116,容城县:0312-5610035,安新县:0312-5320420,也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实地投诉。您的合理合法诉求将得到依法快速解决,请依法理性维权。

河北雄安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各建设单位、劳务企业:

  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为雄安新区建设和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感谢你们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2019年底,国务院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营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特提出以下倡议:

  一、确保工程款的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二、履行工资支付各方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分包单位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进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推进劳动用工规范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四、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到新区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到“先参保,后开工”。已参保项目应严格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用工人员名单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新区社保部门,做到所有用工人员应保尽保。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用工人员办理参保,用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但用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七、建立工资支付相关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八、配合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材料。如被责令整改,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改正违法行为。

河北雄安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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