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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扶贫资产资本归属办法(试行)

2021-01-05 09:59:01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2020年12月26日发布 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区三县扶贫资产资本归属界定工作,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字〔2019〕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级定标准”的工作要求,结合三县实际,制定扶贫资产资本归属标准如下:

  一、扶贫资产资本范围

  扶贫资产资本是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而形成的扶贫资产和扶贫资本的统称,包括可物化的经营性、公益性扶贫资产以及形成的债券、股权等扶贫资本。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明确使用主体的小型水利、村内交通、照明等农业农村基础公共设施;扶贫开发项目资产、材料物资等;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保底分红、阶段持股的债权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依法属于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二、扶贫资产资本的产权归属

  (一)扶贫资产资本产权所有者包括县级政府、村集体、贫困户(含脱贫享受政策户,下同)。扶贫资产资本产权归属标准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归县级政府所有,由县级政府研究确定。

  (二)由县级政府实施管理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投入到龙头企业形成的资产资本,产权归县级政府所有,形成的收益用于县域脱贫攻坚。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资本(含棚室、圈舍、手工业小型加工设备、苗木、畜禽等)归属于贫困户,由贫困户自行管理使用,风险由贫困户承担,收益由贫困户享受。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四)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建设的小型水利、村内和田间道路、照明、卫生室、文化广场、垃圾处理、公用厕所等由全体村民共用的农业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服务于全体村民。

  (五)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通过捐赠方式用于扶贫事业所形成的资产资本,有协议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没有明确归属的收归县级政府所有,用于县域脱贫攻坚。

  (六)在脱贫攻坚期内,于《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农〔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前形成的资产资本,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于《实施意见》出台后形成的资产资本,贫困户因死亡或不再享受扶贫政策的,其收益权可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因户或收归县级政府用于县域脱贫攻坚;脱贫攻坚期结束后,按照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明确收益归属,对建档立卡人口长期稳定脱贫的,其收益权收归县级政府。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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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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