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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11-13 16:41:45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办字〔2020〕93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新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7月21日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河北雄安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灭结合,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各环节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预警响应及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避免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地、芦苇地等火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森防办)设在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职责分工

  改革发展局: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设备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安排下达新区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负责协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发送防火安全提示短信、发布重要信息等;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业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组织保障受灾地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规划建设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新区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热点核查反馈等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指导三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建议做好火灾事发地周边群众转移工作;负责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铁路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提供新区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和地图信息。

  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用水工作;配合做好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发现火情后及时向新区森防指报告;开展防火宣传,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组织转移和安置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组织指导新区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

  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已收储、暂无建设项目的土地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发现火情后及时向新区森防指报告。

  安全监管局:负责新区森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雄安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演练;协助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承担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处理(或调查评估)有关工作,负责一般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负责新区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指挥、调度等工作。

  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开展火灾防治公益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火灾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论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公安局:指导新区各级公安部门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消防救援筹备组: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新区以外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趋势分析,完善森林草原生态气象监测站网,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适时进行现场应急观测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雄安集团:负责组织指导“千年秀林”、绿博园项目各标段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新区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分工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三)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和一般火灾扑救工作由各县政府负责。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新区森防指负责。特殊情况,由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国家森防指)统一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成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组织和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层级。

  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跨区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新区森防指调度,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完成所承担的扑火任务。

  (四)专家组

  各级森防指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专家组,对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和预警

  (一)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是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蔓延难易程度的一种重要度量指标。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划分五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五级为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五级为最高级别。

  五级:极度危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

  四级:高度危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

  三级:中度危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

  二级:低度危险,难以燃烧,难以蔓延;

  一级:没有危险,不能燃烧,不能蔓延。

  (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信号。根据工作实际,新区只发布黄色以上的预警信号,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个等级,对应的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依次为三级、四级、五级。预警信号由新区森防办确定并发布。

  (三)预警发布

  新区森防办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开展会商,研究确定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当会商研判出现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条件时,应发布火险预警信号,启动预警响应。

  (四)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森防指立即将黄色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传达到所属基层乡(镇)及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人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县级森防指应有1名副指挥长在位,各级森防办应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情况,组织各类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加强戒备,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2.橙色预警响应

  新区森防指、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报刊刊载、电视台滚动播出或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发布,并及时发布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命令。

  新区、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森防办负责人与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中1人不得离开本辖区,进入防火工作状态。

  各级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各级森防办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及时收集报告防范动态。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所属乡(镇)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组织护林防火员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监测,开展各项防火宣传。

  所属县、乡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集结待命,进入临战状态,快速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

  3.红色预警响应

  新区森防指、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通过各种渠道将红色预警信息向社会广泛发布,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

  新区森防指、县级人民政府、各级森防办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新区、县森防指总指挥应立即组织召开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森林草原火险形势,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

  基层护林组织及护林员全员到岗,加强野外火源巡查和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和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县、乡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中食宿集结待命,村级护林防火员队伍严阵以待,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

  各级森防办要按照规定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1.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各县森防办应当按相关规定立即报告新区森防办:

  (1)受灾森林面积0.5公顷、草原面积5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3)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6)新区、县交界处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新区森防办协调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2.新区森防办应当立即向新区管委会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1)威胁居民区域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3)新区周边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其他应当报告森林草原火灾。

  3.新区森防办应当向省森防办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1)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5)周边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省森防办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五、森林草原火情先期处置

  当野外林地、杂草、芦苇等发生火情尚未扩大时,县林草部门第一时间指导事发地区的乡(镇)、村立即核查火情并组织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护林防火员队伍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当“千年秀林”林区内发生火情尚未扩大时,雄安集团第一时间组织指导相关标段立即核查火情并集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和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分级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新区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低到高分为三级。

  1.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3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即启动Ⅲ级响应。

  县级森防指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接到报告后,县级森防指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前线指挥部,县政府主要领导要靠前现场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并报新区森防指。

  新区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督促事发地政府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2.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6小时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其他县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即启动Ⅱ级响应。

  新区森防指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新区级前线指挥部,研究落实火灾扑救措施,并向省森防办通报火险形势。新区主管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指协调支援。

  新区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预警监测。宣传中心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Ⅰ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2人重伤、1人及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灾之一时,即启动Ⅰ级响应。

  新区组织召开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会商火情,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在省或国家森防指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落实相应工作。省森防指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情况下,请求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请求省森防指安排生活救助物资以及扑火物资、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做好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提供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二)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领导靠前指挥

  各级领导要根据火灾情况迅速到达火场,靠前指挥灭火工作。

  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级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包村(居)领导立即到场组织指挥扑救;明火持续2小时尚未扑灭的,县政府主管领导到场指挥扑救;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到场指挥扑救,新区主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扑救工作;明火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新区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指挥扑救,并视情况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新区境内同时发生两起及以上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新区分管领导要在新区防火指挥中心协调指挥;24小时内全区发生10起以上或某县域发生5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新区主要领导要在防火指挥中心协调指挥。

  2.火灾安全扑救

  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集结乡级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村级护林防火员,迅速赶赴现场施救,并快速核查火场火势和基本情况,立即报告县森防指。

  县森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县级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和县消防大队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实施科学组织指挥、重兵扑救和安全高效的策略,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根据火场态势和扑救需要,及时向新区森防指申请增援。

  在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安全扑救,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3.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联动

  如火灾处置难度较大,必要时,由新区森防指向省森防指申请支援,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临近市/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不得动员或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对发生在新区边界等重要区域的火灾,应立即向省森防指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以便于统一协调组织扑救力量。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4.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6.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7.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8.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9.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10.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11.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县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县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新区管委会。

  (二)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新区森防指应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规定,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评估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的,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即时提请当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八、综合保障

  (一)队伍保障

  1.护林员队伍保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应配备护林员巡护森林,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并参与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2.扑火队伍保障

  (1)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林地面积、火险等级组建3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防火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

  负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乡(镇)和造林单位根据林地面积和所处县级火险区等级以及当地森林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组建8—1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3)护林防火员队伍:以当地干部、村民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一定的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初始森林火灾扑救、火场向导、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负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乡(镇)根据当地防扑火需要,组建15人左右以当地干部、村民为主体的群众森林消防队;负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必须组建1支10—20人以当地干部、村民为主体的群众森林消防队。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新区以及各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三)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火灾发生地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四)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运兵车4辆、消防车2台、消防水泵4台、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保证人手有一件扑火机具。群众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头盔、防火面罩、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五)储备物资保障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扑火需要。

  (六)资金保障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火宣传、护林员工资、扑火队员工资、扑火物资储备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七)演习演练

  各级森防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及林区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和完善,改进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九、附则

  (一)新区界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新区界外火烧入或新区内火烧出情况时,遵循联防原则,实事求是报告火情信息,安全扑灭界内火,积极支援扑救界外火。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2.雄安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

  责分工

  附件1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一、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1.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草原火灾:受害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以下的,或者直接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附件2

雄安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期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雄安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应急处置需要设立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筹备组、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传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并通报新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抢险救灾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规划建设局、消防救援筹备组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新区公共服务局牵头,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类传染病。

  四、火情监测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安全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林火视频监控等工作事宜;负责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负责新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核查和初期处置工作。

  五、通信保障组。由新区改革发展局牵头,新区安全监管局、规划建设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

  六、交通保障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安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规划建设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火灾案件侦破组。由新区公安局负责。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十、群众生活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消防救援筹备组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新区宣传中心牵头,新区安全监管局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为题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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