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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

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2018-08-14 08:31:46 来源: 河北日报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工作部署,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水平,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治理污染、修复生态中加快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全省上下形成全面发力、群策群力、决战决胜的攻坚态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超额完成国家“大气十条”目标任务,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进展顺利,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节约资源、绿色发展有效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全面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完成,环境监管执法日益强化,督察问责成为常态,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形成,美丽河北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获得感大幅增强。

  虽然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还面临不少困难。大气污染依然较重,八大水系总体呈中度污染,结构性、布局性污染问题仍较突出,环境风险隐患不同程度存在;环境治理基础薄弱,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不足,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欠缺;环境保护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企业偷排偷放、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现象时有发生。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污水、危险废物、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等问题成为重要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当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知之深、爱之切,十分关心关注河北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是党中央交给河北的重大任务,是全省人民的热切期盼,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目标需求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推进、标本兼治、攻坚克难,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精准的举措、更加严密的法治,集中打好一系列标志性的重大战役,推动污染治理大见效,促进生态环境大改善,加快补上生态环境短板,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历史使命、执政理念、责任担当,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必须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新时代美丽河北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到2020年,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8%以上,较2017年下降15%以上,达到55微克/立方米,全省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3%以上;其中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以2015年度计)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9%以上,较2017年下降16%以上,达到5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48.7%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25.7%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7.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28%,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9%,氨氮排放量减少2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20.7%;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6%。

  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河北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筑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强化目标需求、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治污、强力推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突出改革创新、治本攻坚。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强化协调、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严格依法监管、铁腕治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公众参与、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节约优先,加强源头管控,把调整结构、转型升级作为治本之策,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以最少的资源能源消耗、最低的污染排放、最小的生态影响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对重大经济政策、产业布局、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开展规划环评,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对国家级新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原则上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

  (二)推动产业绿色转型。认真落实工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实施“万企转型”行动,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大力压减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6类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严禁钢铁、水泥、煤炭、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企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建设绿色工厂;引导企业以智能制造为重点,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传统产业生产组织方式变革,降低能源消耗。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聚焦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先进环保、未来产业等10个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和产业集群。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机构、众创空间倍增计划,改革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和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创新能力。

  (三)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生命周期绿色管理。着力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环境治理重点技术装备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第三方治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四)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到2020年,全省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5%。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大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积极推广民用节能、双蓄、调峰家用电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水平。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提高煤炭集中利用水平。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着力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到202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扎实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统筹深化低碳城市试点。

  (五)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提高公共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深化拓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组织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商城、绿色餐馆创建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行绿色消费,出台快递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规范标准,推广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等绿色产品。提倡绿色居住,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公众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

  五、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编制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2018年,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1%以上,较2017年下降6%以上,达到61微克/立方米,全省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57.5%以上;其中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以2015年度计)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2%以上,较2017年下降6%以上,达到64微克/立方米以下。2019年,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5%以上,较2017年下降11%以上,达到58微克/立方米,全省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0%以上;其中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以2015年度计)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6%以上,较2017年下降10%以上,达到61微克/立方米以下。

  (一)强化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整治。持续减少燃煤消费,采取综合措施,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2018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7%;2019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8.4%;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左右。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加快推进外电入冀工程建设。提升清洁能源比重,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大力发展非化石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展浅层地热能及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促进用能结构日趋合理。落实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加强开发建设与输送消纳协同管理,到2020年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加快实施冬季清洁取暖,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光热能、浅层地热能与地热能等能源供给取暖方式。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建设中石化鄂安沧一期工程、中海油蒙西煤制气管线、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公司新建曹妃甸LNG外输管线、中石油中俄东线;建设储气设施项目37个,总规模22.65万水立方米,满足全年日均5天、采暖季日均3天用气需求;加强管网互联互通,保证气源供应。在清洁能源不能覆盖的地方推广洁净煤,建立市县乡洁净煤保供责任体系,不得燃烧劣质散煤。到2020年,8个传输通道城市的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强化劣质散煤管控,严控工业和民用燃煤质量,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到2020年底,全省散煤煤质网点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35蒸吨/小时以上保留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

  (二)着力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实施工业企业排放全面达标行动,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严惩重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集中整治,减少排放总量和强度,建立监测监管体系,实行自动在线监控。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对标世界一流水平,制定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地方标准,对具备改造条件的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焦炉实施加罩封闭,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在燃煤电厂全部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实施有色烟羽治理,使排放绩效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三)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深入开展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去产能攻坚行动,加大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力度,增加外购电比例,逐步关闭企业自备燃煤电厂,2018-2020年,全省压减退出钢铁、煤炭、平板玻璃、水泥、焦炭、火电产能分别为4000万吨左右、3000万吨、2300万重量箱、500万吨、1000万吨、150万千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重点推进钢铁、焦化、石化、建材、医药、纺织、火电等行业退城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设区市主城区或县城及周边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基本完成退城搬迁,没有搬迁意愿或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要逐步关停或转型转产;鼓励焦化、铸造、玻璃企业全部退出主城区,沙河市主城区内平板玻璃生产线全部退出。

  (四)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制定整治和验收标准,坚决关停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推动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定期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和虚假整改。对用地、审批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坚决关停;对可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逾期治理或拒不治理的依法关停。2018年底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到2019年开展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实现“散乱污”企业彻底“清零”。

  (五)打好机动车(船)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抓紧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严格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入省、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试点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满足改造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和催化还原装置。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环保取证、公安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2018年9月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自2019年1月1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加快推进港口绿色发展,鼓励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运输比例,2020年底前,铁路货运比例较2017年增长40%,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码头设施和集疏港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实行集疏港煤炭铁路运输,秋冬季唐山、秦皇岛、黄骅港口全面禁止重型柴油货运汽车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唐山、黄骅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提高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加快推进“4+2”城市绕城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汽车,传输通道城市2020年达到80%,其中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六)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持续开展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全面达到建筑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实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制定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实施城市土地硬化和绿化,对城市公共区域、城乡接合部、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采取以绿化为主的覆盖措施。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机械化清扫率,对重点城市的重点路段建立扬尘定期检测制度。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积极推进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

  (七)开展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专项治理。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及时处置、严厉打击”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在全省平原地区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加大以产业化为重点的秸秆高效综合利用力度,控制秸秆粉碎直接还田比重,提高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水平,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工业下脚料,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垃圾集中整治行动。

  (八)实施国土绿化攻坚行动。大力弘扬塞罕坝精神,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面提升国土绿化水平,2018至2020年,全省完成营造林1667万亩。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张家口全域绿化;围绕建设雄安新区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在雄安新区营造城市森林30万亩,在保定、廊坊、沧州3市相关县完成京津保生态过渡带造林绿化100万亩。全面构建太行山——燕山防护林体系,完成造林绿化350万亩。在冀中南平原和冀东沿渤海地区以生态防护为主,完成造林绿化130万亩。

  (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联防联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适度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导意见,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加强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并精确到各城市。采暖季节,对传输通道城市钢铁、焦化、建材、铸造、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载入排污许可证,严禁“一刀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实现超低排放的优质工业企业(只限于实现超低排放的生产线或设备),原则上不实施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实施夏季高温时段臭氧超标控制措施,开展涉VOCs企业错时生产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平均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

  六、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统筹饮用水、工业和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河流湖库、地下水、近岸海域、纳污坑塘等8类水体治理,开展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渤海综合治理力度,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水环境支撑。2018年、2019年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分别达到44.6%和47.3%以上;2018年、2019年劣Ⅴ类水体比例分别下降至35.1%和29.7%以下;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018年、2019年较2015年分别减少14%、17%,氨氮排放量2018年、2019年较2015年分别减少15%、17%。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底前完成设区城市地表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强化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生态环境保护,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到2020年,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5%以内。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到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必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95%,县城达到90%。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为基础,完善全省地下水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开展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专项治理。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到2019年,全省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2018年,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大清河流域、子牙河流域、黑龙港及运东流域等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现有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各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持续推进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

  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开展黑臭水体点源、面源排查整治,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切断农村生活污染、种植业等污染源头;加强内源污染治理,清理河道垃圾,科学实施底泥清淤;推进城市水生态系统修复,提升城市水体自净能力。2018年底前,各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三)强化工业污水限期达标整治。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流域排放标准。开展涉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推动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严格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加强治污设施建设,规范治污设施运行,有效提升治污能力。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依法查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依法责令限期关闭。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2018年底前,全省重点涉水排污单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加快完善省级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2018年底前,现有省级涉水工业集聚区全部完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能按期完成的,撤销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格。到2019年,全面实现工业废水和集聚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省行政村人居环境整治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垃圾污水、卫生厕所、村容村貌治理体系,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面源污染明显削减,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管护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开展农村积存生活垃圾专项清理整治,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完善“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支持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2018年底,90%以上村庄建立日常维护机制,及时清扫、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2020年,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重点区域,梯次推进,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中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污水收集、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水平明显提升,具备条件的村庄建成集中或分散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厕所粪污得到全面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推进农村坑塘污染治理。以工业废水、养殖废水和混合废水纳污坑塘为重点,突出废酸、废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加快完成集中治理和生态修复,建立验收评估标准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农村水系连通工程建设。2019年6月底前完成纳污坑塘整治。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积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全省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不低于80%,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深入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开展重点河流湖库及近岸海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到2018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五)加强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深化河流水污染防治。以滦河、白河、黎河等28条水质较好的河流(段)为重点,维护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并持续改善。围绕洨河、府河等58条重污染河流(段),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河道垃圾清理、河流岸线管制、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持续攻坚,推进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强化37个不达标水体所在控制单元环境治理,对症施策,完善限期达标规划,2020年全部按期达标。

  强化湖库水质保护。秉持“从湖心到山顶”理念,建立由重点水域优先保护区、滨岸缓冲带、陆域生态涵养区构成的分区管控体系,开展全流域污染隐患、水质状况大排查,避免开发建设活动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造成损害。以黄壁庄水库、岗南水库、桃林口水库、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陡河水库、大黑汀水库、岳城水库等15个水质较好水库和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湖库为重点,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维护水环境质量并稳定改善。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证河湖滨岸的连通性,不得建设破坏滨岸缓冲带的项目;已经损害保护功能的要建立退出机制,明确时间表。优先在白洋淀、衡水湖、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等重要湖库及其主要入湖(库)河流推进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人工湿地工程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进一步削减入湖(库)污染负荷。

  保证合理生态流量。建立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南水北调、引黄入冀及重要跨界河流补水机制,加大河流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力度,逐步消除主要河流断流河段,恢复河流湖库生态功能。

  完善水质监测监控。建立河流湖库全流域水质监测体系,从入境到出境,分市县明确考核断面和监测要求,定期通报考核,严格落实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

  (六)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地下水管理,实施“节、引、调、蓄、管”等综合措施,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以南水北调、引黄入冀补淀等现有水利工程设施为骨架,织密平原河湖水网,提高地下水漏斗区水源统筹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全面排查机井状况,严格地下水开采管理,加大机井关停管控力度,严禁地下水违规开采。建立多水源统一调度机制,引足用好外调水。充分利用河流连通工程和河湖洼淀,在确保防洪安全的条件下,科学调度,做好雨洪资源利用。加大再生水、微咸水、海水淡化、雨洪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拓展超采区替代水源。按照《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到2020年,关停南水北调受水区集中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1528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推进农业、工业和城镇节约集约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回收利用,持续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75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修正值控制在10%以内,城镇公共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农村达到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85%。到2020年,退减地下水超采量51亿立方米。

  (七)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推动河口综合整治。重点整治南排河、宣惠河、饮马河、石碑河、廖家洼河等12条直接入海河流。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禁止在二类环境功能区新设入海排污口。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沿海城市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灭劣Ⅴ类水体。

  推动重点海湾污染整治。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提升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8年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环渤海沿岸500米范围内生活垃圾与固体废物堆放点和填埋场的清除;2020年底前,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依法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沿岸),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八)加快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以白洋淀流域水生态提升为重点,加强白洋淀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强化雄安新区水环境生态支撑。编制实施《白洋淀流域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0年)》。坚持内源与外源共治、污染治理与环境监管并重、淀区治理与流域治理相结合,重点实施流域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障、水生态修复、水功能涵养、水环境监管等工程。

  实施白洋淀流域上游综合整治。开展清淤疏浚,严格污染管控,强化源头治理,大幅削减入淀河流污染负荷。建成上游山前水库、引黄入冀补淀、南水北调中线互为补充的长效生态补水机制。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施矿山修复绿化,推进生态涵养林建设,提升水生态涵养与系统服务功能。到2020年,白洋淀全流域实现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主要入淀河流氮污染物指标明显下降,其他指标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

  实施雄安新区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加大唐河污水库及雄安新区内黑臭水体、纳污坑塘等水体整治力度,强化城镇和农村污水垃圾、工业废弃物、旅游污染治理管控,严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有序推进淀区生态搬迁和污染治理。修复淀区湿地生态,开展清淤试点。实施水生植物平衡收割,清除各类非法围堤围埝,促进水体自然流动,减轻内源性营养物负荷的积累。开展增殖放流,培育水生植物群落,逐步恢复白洋淀水域生物多样性。到2020年,白洋淀湖心区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Ⅳ类标准。

  七、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安全利用、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资源化利用、严禁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抓好源头防控,注重风险管控,全面排查调查,强化执法监管,加强跟踪评估考核,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一)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快推进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严格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快推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2018年,各市、雄安新区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供地管理,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坚决杜绝“毒地”开发。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严格风险管控。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二)开展土壤环境重点污染源整治。组织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铅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全面排查,实施综合治理。对治理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各市对照省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制定年度重金属减排计划,确保2020年底前全省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以上。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三)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做好石家庄、邯郸市等国家确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全力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到2020年,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完成全部非正规垃圾堆放场(点)整治。石家庄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区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3%以上。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试点。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总能力的50%以上。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快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从严审查、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加大海上和非设关地打私工作力度,加强进口固体废物入境前检验检疫和海关查验工作,对开展装卸、仓储进口固体废物业务的场所全面排查整治,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办理进口业务,全面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

  严格固体废物管理。结合污染源普查,全面调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立固体废物类别和处置流向清单。选择有基础的城市开展“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对废弃电池、快递包装等新型污染源,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回收利用体系。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聚焦涉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智能监管体系,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废酸、皮革废物、废铅蓄电池、医疗废物和工业污泥等处置利用能力建设,淘汰一批规模小、技术工艺落后、处置种类单一、布局不合理、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整合改造。到2020年,全省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五)加快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推动雄安新区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和石家庄市栾城区、辛集市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探索构建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率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探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活动全过程监管模式,率先开展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控区域划定并采取管控措施;探索重金属污染减排和监管模式,率先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治理;探索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率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到2020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科学、高效、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八、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省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功能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构建京津冀生态安全格局。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体系,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准入,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二)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暂停新上露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露天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提请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国土部门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2018年,对所有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环保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17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到2019年底,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数)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

  (三)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进一步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性保护行动,加快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制定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和管理评估,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健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规划,逐步解决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加快建立健全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制度,对生态严重退化区域实行封禁管理,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范围。全面保护天然林,加大“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力度,推进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休渔禁渔管理,推进渤海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四)坚决查处破坏生态行为。2018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坡地生态管理,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和开展土地整理。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设卫星遥感实时监控体系,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五)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针对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系统退化等风险隐患,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化解机制,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着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生态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力度,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自下而上全面排查整治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突出问题,自上而下层层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效果清单,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消除。严密防控垃圾焚烧、对二甲苯(PX)等重点领域生态环境风险,积极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确保万无一失。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协调机制和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分级分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培训等工作。高度关注、密切跟踪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过程,防止其向社会群体性事件演变。

  九、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措施,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改变“九龙治水”的状况,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加强乡(镇、街道)环保所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力量,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环保所全覆盖,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探索跨地区、跨流域、跨海域环保监管执法,加强海洋、土壤环境和机动车污染监测监管执法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实施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的市县政府,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实现“一证式”管理,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环境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二)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加强卫星遥感监测,着力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按照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要求加快推进有关工作。2018年底前,在平原地区全面建立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装置;乡(镇)、开发区、港口作业区空气质量监测站全部实现省级联网,加强监督管理,实施统一考核排名;完成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建立重点河流跨市界、县界断面监测体系;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到2019年,全省具备建站条件的跨市界、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完成建设。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和重点排污单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全覆盖,建立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省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人为干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第三方环境监测和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和质量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严厉惩处失信行为。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资金投入向重点攻坚战役倾斜,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补齐农村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短板,市县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处置运维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积极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对农村“双代”工程、洁净煤供应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建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建立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实施力度。全面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化解和防范环境风险。建立与京津跨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全面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惩处,持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和环境执法检查,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加快建立绿色生产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加快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扬尘管理等方面法规和规章,制定白洋淀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条例,鼓励各市按照立法权限先行先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进力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发现、处置、赔偿、修复、监管、追责等工作机制。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力量,提高综合执法素质。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落实财政保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增强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对臭氧、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尾气、黑臭水体、制革行业废弃物及相关性的污染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规范各市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编制及源解析工作。实施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领域对外交流和务实合作。及时制修订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相关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和大清河流域、子牙河流域、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省市政府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监测能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着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按照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强化业务比武练兵,大规模实施干部轮训,开展执法检查实战演练,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管能力。

  (六)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搭建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省市两级要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大气、水等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2019年底前,设区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承诺书制度,企业应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积极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争当绿色发展的模范。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人人争当生态环保卫士。

  十、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各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及时研究分管领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并审议同级政府工作情况报告。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建言献策。各市县要建立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主任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认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察督办、考核评价、奖惩问责。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以发现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省委、省政府每两年对各市、雄安新区开展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督察。对污染防治不力或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市、区)组织开展体检式、解剖式督察,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工作及时开展专项督察或强化督查。

  (三)建立通报排名奖惩机制。对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实施月度排名、定期通报,建立奖惩制度,并向社会信息公开。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地区,及时予以预警提示;对环境问题突出、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挂牌督办;对连续3个月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外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四)实施目标绩效考核。制定对各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行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市县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单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雄安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并按程序予以追责问责。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各市党委、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对主要负责人公开约谈,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省委、省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可以直接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坚持“一岗双责”“上下连责”,对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到位、不担当、敷衍塞责、推三阻四、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又追究监察人员的责任。

  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使命开启新征程。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美丽河北篇章不懈奋斗。

责任编辑: 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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