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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2017-07-05 20:05:21 来源: 安新县政府网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安政〔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中介机构手续不齐全或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

  (十)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分工如下:

  1.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发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依法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3.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4.物价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5.住建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违法售房行为;查处未在住建局备案的中介机构;查处中介机构代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销售无正规房产手续的“二手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以下措施:(1)书面警示;(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名单;(5)建议由有权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6.公安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7.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各乡镇发现集体土地及未收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售房行为及时书面通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住建局和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予以关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的,县城建成区内由执法局、住建局依法查封或拆除,县城建成区以外由所在乡镇牵头,住建局、规划局依法查封或拆除。

  三、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

  住建、国土、规划、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建立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资质等级等信息。

  2.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项目证件编号等信息。

  3.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等优良信用信息;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公众投诉,经核实并依法依规受到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

  4.分别建立并依法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轻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重者采取清除出安新市场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责任编辑: 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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