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照多址”备案是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备案,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经营主体开办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实现“新区就是自贸区,自贸区就是新区”的先行先试举措。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1号)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属于自贸试验区管辖;(二)经营主体住所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备案的经营场所在雄安新区范围内。
四、主要内容
《雄安新区经营主体“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系在《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冀政办字〔2016〕161号)关于“一照多址”规定的基础之上,规定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在法定住所之外,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此外,经营主体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本办法共十八条,分设五章,分别为总则、申请备案、取消备案、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相关主体定义及要求。一是明确了经营主体、“一照多址”备案、住所、经营场所的定义。二是明确规定了“一照多址”备案的适用情形和使用条件,以及应当取消备案的情形。三是明确了备案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
(二)规范并简化办理流程。一是要求申请“一照多址”备案的经营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并不超出经营范围,且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二是通过“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减少了所需准备的材料,且增设的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可随经营主体一同申报年报,为经营主体减少申报程序。
(三)实现跨县域“一照多址”备案。住所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可以在雄安新区范围内进行跨县域的“一照多址”备案,既规范新区和三县政务标准,也统一新区和三县的执法标准。
(四)充分释放自贸试验区政策红利。附则规定备案的经营场所同样适用自贸试验区出台的产业、金融、人才类政策,通过制度将自贸试验区的政策红利释放扩大到整个雄安新区范围。
五、政策时限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六、责任分工
备案机关:雄安新区本级及县(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监管机关:雄安新区本级及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解释机关: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七、联系方式
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营商服务处 0312-243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