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11/02

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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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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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11-02 18:03:02 来源: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雄安建交字〔2026〕74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

  为妥善处置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总结新区农村危房治理改造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农房安全管理实际,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共同修订了《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3年6月14日印发的《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雄安建交字〔2023〕49号)已过期自然失效。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

河北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2026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

  为妥善处置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危险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等工作适用本细则。涉及文物保护、传统古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等房屋的治理改造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治理改造原则

  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三、治理改造主体

  房屋所有人是危房治理改造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属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可申请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四、危房治理改造方式

  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两种方式。

  (一)维修加固

  适用于鉴定结论为C级的合法房屋。

  (二)拆除重建

  适用于鉴定结论为C或D级的家庭唯一合法住宅,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

  五、部门职责

  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审批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县直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县直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治落实、开展抽查监管。参与危房改造联合审批、竣工验收的现场核查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危房治理改造的规划审核、测绘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工作,出具不动产查询结果。落实危房改造联合审批、开工放样以及竣工验收“三到场”核查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危房改造的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危房改造联合审批、开工放样以及竣工验收“三到场”核查工作。

  征迁安置部门参与拆除重建方式改造的联合审批,确认改造房屋是否列入征收计划。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房治理改造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危房治理改造相关材料,组织落实危房改造联合审批、开工放样以及竣工验收“三到场”工作,牵头组织认定房屋所有人“家庭唯一合法住宅”工作;监督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或不按乡村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申请程序

  (一)维修加固流程

  1.申请

  房屋所有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维修加固申请表;

  (2)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3)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建筑工匠编制的维修加固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不能提供有关权属证明的,履行“四议两公开”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审核同意后,应将维修加固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3.施工

  房屋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或者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建筑工匠,严格按备案的维修加固方案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备案的维修加固方案和核准文件。

  4.验收

  治理改造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可以安全使用的,解除危房限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拆除重建流程

  1.申请

  房屋所有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向房屋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拆除重建申请表;

  (2)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3)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宅基地使用审批表;

  (5)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申请文件(已批复乡村规划的村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未批复乡村规划的村庄提供现状备案表);

  (6)拆除重建方案,包含房屋拆除、房屋设计、建筑垃圾清运等方案,建房户可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统一提供的房型中选定房型;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8)不能提供有关权属证明的,履行“四议两公开”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

  经村民(居民)委员会核实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复审。

  3.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征迁安置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拍摄原房屋影像,结合建房户申请,确认是否符合家庭唯一合法住宅、未列入征收计划、城乡规划管控要求等拆除重建条件。

  4.公示

  复审通过后,将拟拆除重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会同村民(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处理。

  5.核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发放同意拆除重建意见书。复审不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应书面告知理由。

  6.签订施工合同

  建房户应与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建筑工匠签订农房建筑施工合同。

  7.批准

  房屋所有人凭同意拆除重建意见书和农房建筑施工合同,至乡镇人民政府换发同意建设的规划相关审核文件(已批复乡村规划的村庄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批复乡村规划的村庄核实现状备案表后盖章确认)。

  8.放样

  申请人在取得建房批准文书后,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9.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对房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影响、施工队伍进行跟踪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为建房农户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确保施工安全和建房质量;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村庄环境管控。

  10.竣工验收

  重建房屋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意见表,存入农村房屋建设档案。

  11.发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建房户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有关资料存入农村房屋建设档案。

  (三)农户危房改造全过程监管依托新区数字建设管理平台房屋安全监管系统实施。

  七、房屋设计

  (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低能耗绿色建筑。具体户型设计和改造方式参照《河北省村庄房屋改造建筑导则》《河北省农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冀中分册)》《河北省农村住房设计方案集》执行。

  (二)拆除重建房屋坚持尊重历史、原址重建原则。

  1.新区农村危房改造重建房屋应与原有房屋建筑位置、层数、面积相同。

  2.总建筑面积小于260平方米的农村危房,改造时因子女结婚、赡养老人等原因确需增加房屋建筑面积,经“四议两公开”村级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照总建筑面积不超出260平方米(单层建筑面积不超出130平方米、两层总建筑面积不超出26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新房。

  3.新建房屋以一、二层独立式住宅为主,严禁建设三层以上住宅。地面标高由村委会根据各村庄地势确定,原则上檐口标高不超过6.5米、屋脊标高不超过9米,并应与毗邻建筑相协调。

  八、资格认定

  (一)严格规范拆除重建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申请人应为村庄户籍在册的农民,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宅基地使用人条件。

  (二)严格家庭唯一合法住宅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征迁安置等部门组织认定。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宅: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产权的住宅,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的住宅;

  3.申请家庭成员可以继承的住宅,明确放弃继承的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租住的公有住房;

  5.其他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宅。

  九、法律责任

  (一)责任主体对危旧住房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房屋所有权人弄虚作假、欺骗报批或故意对房屋进行破坏导致危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检测鉴定人员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由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一)已列入新区或三县建设计划的房屋,暂不受理拆除重建申请,已明确美丽乡村建设方案的按照美丽乡村方案进行。

  (二)三县人民政府加强资金保障,确保现场踏勘、勘测定界和验收测绘等工作稳妥高效推进,可聘请第三方测绘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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