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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38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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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雄安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加快实现 “幼有善育”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文件要求,雄安新区制定了本《办法》。
二、补助对象
雄安新区内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
三、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托育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备案;
2.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或已满3岁但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的幼儿);
3.经服务质量评估,被认定为三星、四星或五星托育机构;
4.收费合理透明,保育费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5.与婴幼儿家长签署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符合相关规定;
6.实际托位使用率不低于托育机构托位数的20%;
7.申请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未使用财政资金。申请运营补助,运营过程中未使用财政资金。
四、补助标准
补助分为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和运营补助两类:

五、申请流程
(一)补助计算周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每年7月,普惠托育机构做好上一计算周期的运营经费结算,并向属地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上一计算周期的运营补助申请。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在完成建设后,按要求进行申请。
(三)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申请表》;
2.《雄安新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申请承诺书》;
3.年度服务质量评估结果;
4.托育机构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日前1个月内查询的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合规版);
6.申请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的,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合同、托育服务用房平面布局图、银行支付凭证、项目竣工验收等材料;
7.申请运营补助的,同时提供在托婴幼儿花名册、考勤凭证、托育服务协议、收费发票或缴费转账流水。
六、实施时间
施行日期:2026年1月1日
试行期限:2年
本办法由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