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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安新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片区管委会,各直属事业单位,雄安集团:
《雄安新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雄安新区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本级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系统和智能化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日常办公所需设备采购、维护及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配套软件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统一底座、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维”要求,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第四条 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是新区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年度信息化建设需求审核,形成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建议。负责对其他非信息化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信息化内容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信息化项目结算评审,对项目建设进展、数据编目共享、运行效率进行监督管理。
改革发展局负责审批政府投资类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会同工信科技数据局做好项目统筹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决算评审。新型数字城市运营服务商根据委托授权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升级、运维等。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工信科技数据局依照雄安新区规划和上级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雄安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梳理形成行业信息化建设思路、目标和计划,统筹本领域信息化建设需求。
第六条 雄安新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需求单位每年9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需求。工信科技数据局会同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结合新区智慧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需要、财政收支状况等,统筹考虑充分论证,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建议,报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或相关专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立项,财政资金不予安排。如确因上级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需补充建设的,由项目需求单位提请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补充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报送改革发展局、工信科技数据局备案。需新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纳入计划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采用统一开发服务,由工信科技数据局协同项目需求单位进行需求确认、建设监督、服务评价,由新型数字城市运营服务商建设。行业垂管系统、大型复杂系统、专业性较高系统、智能化设施建设类项目,可按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单独立项。政企合作或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信息系统或智能化设施的产权、免费运维期限等。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报工信科技数据局后,按程序实施。未按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采用“采购成熟产品”或“购买成熟软件和部分定制开发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建设。续建项目原则上在原有系统稳定运行2年且经效率评估后开展。系统升级原则上纳入统一开发服务,不再单独立项建设。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信息化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信息化项目审批立项。非信息化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得包含除机电控制系统或者设施配套软件以外的信息系统,建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弱电及智能化部分参照信息化项目单独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并附投资概算),由改革发展局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类项目需参照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相关报告编制《信息化项目采购方案》,按政府采购程序立项。纳入统一开发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由工信科技数据局会同项目需求单位联合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按程序审批建设。
第十一条 除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以外,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采购方案等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篇(包括数据开放共享、编目等内容)、网络安全篇,明确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接入,明确与新区既有城市级信息系统统一接入的技术路径和措施,优先部署支持鸿蒙、RISC-V等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化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应由工信科技数据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其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将智能化设施建设内容独立编制成册,由改革发展局联合工信科技数据局及行业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工信科技数据局统筹申报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后按项目建设模式按程序细化预算至需求单位。项目需求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和管理进度,按合同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使用自主创新、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征求项目需求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投资计划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建设期内每年底报改革发展局,政府采购类项目报工信科技数据局。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试运行效果。
第十八条 对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重大投资损失等问题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需求单位、改革发展局、工信科技数据局报告,改革发展局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信息化建设概算总投资15%(数额不超过40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改革发展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安排,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改革发展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建成半年内,应向改革发展局或工信科技数据局(经改革发展局委托)申请组织验收,提交申请时应附上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涉及密码应用的还应附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向改革发展局或工信科技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验收完成后,验收报告等报改革发展局和工信科技数据局备案。
政府采购类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组织验收,统一开发服务项目由工信科技数据局会同项目需求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报告等报工信科技数据局备案。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结)决算,相关软件和硬件及时进行资产确权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免费运维结束后,应按程序纳入政务系统统一运维服务,不再单独采购运维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统一运维服务或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进行数据编目、共享,或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自行组织建设的;
(三)不符合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因特殊原因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工信科技数据局联合相关单位评估,确有必要的,视情况纳入统一运维或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项目需求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会计准则及账务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1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需求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的第2年内开展自评价,自评价报告报送改革发展局、工信科技数据局和财政局。工信科技数据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需求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改革发展局、工信科技数据局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 改革发展局、工信科技数据局会同党政办公室、宣传网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信息资源整合、政务信息共享等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需求单位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改革发展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和智能化设施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需求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和智能化设施运行安全,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等,相关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信息化服务单位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使用新区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全部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雄安新区管委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雄安新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办字〔2021〕22号)同步废止。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工信科技数据局会同改革发展局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