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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4-03 18:28:36 来源: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片区管委会,各直属事业单位,雄安集团:

《雄安新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雄安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公共数据资源(包含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公共数据),是指雄安新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处理、授权运营、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汇聚、分级负责、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可信可用原则。

第四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雄安新区数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雄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处理、授权运营、安全等规范和标准,建设雄安新区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公共数据应用。三县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雄安新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更新维护、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根据单位职责开展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雄安新区数据基础设施。综合数据平台是新区公共数据核心载体,承载新区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处理、向上对接、安全保障等任务。各相关单位需依托综合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处理,除涉密或垂管系统等有特殊要求且无法与综合数据平台对接的,原则上不得单独部署数据库及开展数据相关工作。水、电、暖、气、公共交通、邮政、通信等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应当接入综合数据平台,并依托综合数据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推进公共数据工作,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

第二章 公共数据目录管理

第七条 雄安新区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数据管理部门依据《雄安新区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统筹新区数据编目工作,各党政机关需按要求对本部门所有非涉密公共数据进行编目。系统没有部署在综合数据平台的,需将公共数据目录接入综合数据平台。三县数据管理部门需汇总本县党政机关报送的公共数据目录形成本县公共数据目录,汇入综合数据平台。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和服务范围,依照相关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汇入综合数据平台。数据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编制的公共数据目录进行校核汇总,形成新区公共数据目录。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时应明确数据库设计及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方案。各政务系统数据库技术选型应遵循统一的标准与规范,集约使用数据库资源。系统应完成数据资源编目并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验收、上线。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公共数据进行编目和更新维护,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目录需要更新的,应当自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报送数据管理部门审核。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经数据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公共数据采集汇聚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合法、正当、适度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采集汇聚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规范本单位公共数据采集和维护流程。对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公共数据采集涉及多个单位的,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采集单位并将其作为数源部门。数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单位的协同沟通,及时完善更新公共数据。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在开展数据资源采集工作时应采用自主可控的安全方式,严防数据泄露风险事件。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对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公共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公共数据按照“应接尽接,不接有据”原则,依照公共数据目录向综合数据平台汇聚。数据管理部门指导各相关单位,依托综合数据平台整合本领域公共数据,形成各类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

第十四条 确需无法通过数据共享,仅能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的数据,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采购。采购需依托新区数据流通交易场所进行,购买数据需接入综合数据平台。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进行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别。可以提供给各相关单位共享使用的,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单位共享使用的,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明确不能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七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公共数据共享工作,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各相关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共享属性,对不纳入无条件共享的数据,应当列明理由,并明确相应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 数据需求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依法提出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并保证数据共享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共享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共享类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对于需跨网共享的,由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评估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共数据共享各方责任。数据提供单位仅能提供本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公共数据,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者变更已开展的数据共享服务。确需终止或者变更服务的,双方协商一致后报数据管理部门备案。数据需求单位不得擅自将共享获得的数据扩大使用范围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共享需求申请未通过或者供需双方存在争议的可向数据管理部门申请协调。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数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数据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数据需求单位应当对共享公共数据的使用场景、过程、存储、销毁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第五章 公共数据开放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不予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列入无条件开放类。不予开放类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本单位职责编制并定期更新开放目录,制定年度开放计划,明确可开放的内容、时间、范围、形式和更新周期等。数据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各单位数据资源开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开发布程序、合法性审核程序、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六章 公共数据登记和授权运营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包含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和数源部门等主体。实施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数据管理部门是雄安新区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数据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通过授权运营取得合理收益,对数据具有安全管理责任,承担信息披露、应急处置等义务。数源部门是指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中产生公共数据的各相关单位,应积极推动数据应用创新工作,协同数据管理部门对授权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运营实施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雄安新区授权运营应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由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第三十条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授权运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者部门的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当征得数源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雄安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统一依托数据管理部门指定平台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新建独立的运营渠道。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

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处理、授权运营等行为应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监督提供公共数据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履行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围绕所属业务系统,规范合理确定信息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合网信、数据管理等部门做好安全保密事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雄安新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使用数据,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未经许可扩散数据或者非授权使用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产生后果负责。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应统尽统原则,统筹新区各相关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将编制公共数据目录作为信息化项目审批必备条件,对不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活动纳入信息化工作相关评估指标体系,相关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要点统筹考虑。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购买数据资源,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数据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不得重复购买可以通过综合数据平台共享的数据资源。购买数据资源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并通过综合数据平台予以共享。

第四十条 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数据获取、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数据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合规的监管机制,配合技术审计手段,对数据资源运营各环节进行安全合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雄安新区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相关工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河北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承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印发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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