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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59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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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雄安房管〔2025〕18号
新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结合新区实际,我们对《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雄安新区财政局
2025年7月17日
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事项,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以下建设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免收配套费:
(一)新建项目。利用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并依法取得使用权限的土地上建设、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已明确全部或部分建设内容为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二)改建项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新区相关建设规定,涉及配套费征收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项目所在地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具体按照《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承诺对所提交的材料、填报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减免核定依据和标准如下:
(一)项目认定书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依据。
(二)新建项目和改建项目,均按照项目认定书记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对于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退出认定时,应全额退回所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4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对符合免收配套费条件、已提交材料未缴费或已缴费需退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照项目认定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办理免收或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