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30

08:46:54
来源:
河北雄安烟草专卖局
扫描关注
中国雄安官网
微信公众号

河北雄安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6-06-30 08:46:54 来源:河北雄安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河北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雄安新区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河北雄安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规范烟草制品零售主体准入机制,合理满足消费需求。

第五条 河北雄安烟草专卖局根据新区建设发展情况、辖区人口数量、区域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卷烟销售情况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式,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的合理布局模式。

第六条 当市场单元因客观情形出现较大变化时,可进行客观应急性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一)因疏解企业入驻、人口大量流入、新建住宅区、商业设施运营、交通枢纽启用等因素,导致卷烟需求大幅增加,可增加市场单元或者增加相应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因素,出现人口大量外流、商铺大量关闭、卷烟需求大幅下降等情况时,可冻结相应市场单元零售点新办业务或者减少该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情况由各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内部及距离中小学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以下简称中小学周围)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以内(以下简称幼儿园周围)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七)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居民楼、公寓楼等首层沿街经营区域以外场所的;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雄安新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单元分为饱和区和发展区两种类型。饱和区为零售点总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数量的市场单元,区域内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展区为零售点总量低于规划数量的市场单元,可根据规划数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增零售点在市场单元容量范围内执行以下标准:

(一)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按照业态类型划分标准被认定为娱乐服务类或者其他类业态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0米。

经营业态以实地核查时经营场所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为准,因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无法判定业态类型的,按照其他类业态办理。

第十二条 在符合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要求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特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与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和专业市场等内部设置零售点的,商铺(非敞开式临时摊位)在50个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少于25米。

毗邻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市场商铺,以及位于市场内进出通道口附近的市场商铺,在满足前款规定的基础上,与市场外相邻零售点的间距,还应符合所在市场单元的间距要求。

(二)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住宅套数在400套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少于25米。

毗邻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住宅区内商店,以及位于住宅区进出通道口附近的商店,在满足前款规定的基础上,与住宅区外相邻零售点的间距,还应符合所在市场单元的间距要求。

(三)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景区停车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轨道交通站点(如白洋淀站、白沟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雄安站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

(五)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院校内部,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

(六)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工人生活区,在施工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一)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实际经营面积(不包含仓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疏解单位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科技型总部企业的,其所在办公楼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或者零售点间距上予以适当放宽:

(一)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肢体残疾二级以上合法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无合伙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50%,但仍受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在雄安新区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依据本条款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持证人时,如新申请人不属于上述对象,则不予许可。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或者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位置改变或者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本布局规定,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50%,不受新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需符合零售点间距要求,不受新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四)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且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配偶、子女、父母持有效证明,在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和规划数量限制,但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第十五条 具有恒温恒湿专业雪茄烟存储、养护设备,且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零售点,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依据本条款办理的雪茄烟零售点,如变更许可范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际商品经营设施的合法建筑。不包含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等场所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棚)、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店中店、简易搭盖及以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

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建设的彩钢房,以及建筑工地生活区内位置固定的临时建筑等在施工期内,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经营。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民房院落,以及附属于住宅小区、商用办公楼、公寓楼的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汽油、燃气、鞭炮的场所,以及位于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条 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是指从经营场所进出口边线到最近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法规最短可通行距离。进出通道口包含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进出的正门、侧门,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常年关闭的边门、车辆进出通道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边线与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边线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法规最短可通行距离。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的零售点间距应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间距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的影响。有效期届满,对属于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的,依法不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烟草专卖局于每季度定期在对外信息公示平台和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对各市场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公示期不少于5天,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内容开始接受申请。

各县烟草专卖局可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辖区市场单元办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退出数量、办证需求、市场发展情况等,对各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如在每年11月对辖区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的,各县烟草专卖局应于11月20日前,将调整信息在对外信息公示平台和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对各市场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有效期至12月底,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内容开始接受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雄安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雄安烟草专卖局2025年发布的《河北雄安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雄安烟专〔2025〕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王晓娟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