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
16:51:17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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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内容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锚定“高效办成开工一件事”目标,2024年4月雄安新区制定出台《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施行以来,累计办理开工手续1100余项,平均审批时长压缩至1.5天,项目审批办结效率显著提升。此次修订一是为了常态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不断适应新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疏解发展并举工作要求;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批后监管,从制度层面完善施工许可全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杜绝未批先建问题;三是按照文件有效期2年的时限规定,对本《办法》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雄安政字〔2024〕17号)同步废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紧密结合新区实际,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水利、公路、水运工程许可衔接。为进一步规范新区“一会三函”与传统审批手续之间的关系及衔接,增加施工许可管理的灵活性与兼容性,将第二条第二段修改为“雄安新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扎口管理,水利、公路、水运工程依据本《办法》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另行办理开工备案、施工批准或开工报告。水利、公路、水运工程不依据本《办法》办理施工许可的,从其相关行业规定。”
(二)修改施工许可适用范围。为了填补新区公路养护领域施工许可管理的空白,将第四条第三项增加“公路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表述。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将第四条第七款“住宅室内装修除外”删除,原第八章附则增加一条:“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细化施工意见登记函办理条件。为了增强条款的适用性和严谨性,修改第八条表述,补充了部分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需监理单位的情形,例如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监理(如有)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为进一步加强采取施工图自审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图纸质量,第八条第四款增加一段:“出具施工图设计自审合格书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图审机构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增加施工准备函适用情形。为正向引导建设单位合理开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支持高难度、大土方量工程先行施工,原第二十条增加了三条办理施工准备函的前提条件:“实行‘一会三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取得施工准备阶段设计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可以提供本办法第八条除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以外的材料办理施工准备函:
1.先行施工的土护降工程对应土方开挖总量(指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基底标高间的净挖方量,不含场地平整)累计达到3万立方米及以上;
2.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
3.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五)规范施工许可变更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行为,提升变更办理效率,修改原第三十条为:“施工许可中载明的信息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许可内容、范围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原发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明确新区、三县建设主管部门和片区管委会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管控,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在第六章许可监管中增加一条:“雄安新区、三县建设主管部门和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开展检查。可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重点对现场质量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现场质量安全措施是否与承诺相符合等技术性内容实施监督。
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七)精简文件内容。为落实精文简会、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将《办法》内容进一步删繁就简,严控文件篇幅。一是将原第七章罚则内容精简合并到第六章,删除了直接援引上位法规的具体处罚内容。二是删除了部分非强制措施、语意重复的条款,例如删除第三条第二、三段,第四条最后一段等。三是删除了在新区极少应用到的条款,例如第二十九条关于施工(或监理单位)因建设单位停工超过一年申请注销(中止)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
另调整《办法》中条款编号及个别表述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