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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维护雄安新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飞机、滑翔机、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等。
(二)空飘物,是指通过自然气流或人工控制悬浮于空中的物体,主要包括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间
2026年3月1日0时至2026年3月12日24时。
三、管控范围
雄安新区全域。
四、管控措施
(一)全域禁飞。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体育、娱乐、广告、气象等各类飞行活动;禁止一切施放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的活动。
(二)登记备案。在新区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完成实名登记,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持有航空器的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接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备案登记。对公安机关以电话、上门等方式依法核实是否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应当予以配合。
五、处置原则
对于违规飞行和违规施放空飘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联合民航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