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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各片区管委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雄安集团:
《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根据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开展技术成果交易。对输出技术合同的企业,上一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对吸纳域外技术合同的企业,上一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最高按成交额的0.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对上一年度累计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或技术交易成交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技术交易机构,按成交额的0.2‰给予支持,单个机构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
二、鼓励主导或参与标准、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河北省标准及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河北省标准及计量技术规范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主导或参与标准、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的,应为参与起草单位前三名。每个申报主体年度支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企业,按照经认定后的研发投入增量给予分类分级支持。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增量的最高4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
四、推动企业首次产品销售。对获得雄安新区及以上主管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按照实现销售后单台(套)产品售价的20%给予支持,单台(套)产品最高支持2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单个企业最高支持1000万元。
五、鼓励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雄安新区创新主体,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最高1:1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对雄安新区创新主体牵头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且符合雄安新区“5+6”产业发展方向的,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1:0.5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专项、雄安新区(省地联动)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单位不予重复支持。
六、鼓励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对在雄安新区落地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对雄安新区有疏解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最高3亿元支持。对在雄安新区落地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经雄安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评估后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雄安新区重点实验室、雄安新区技术创新中心,经雄安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评估后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七、鼓励企业提质升级。对整体疏解至雄安新区且符合雄安新区重点产业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分三年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被认定为疏解企业总部的单位不予重复支持;对符合雄安新区重点产业方向且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对其他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对首次认定(含整体迁址雄安新区)、重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支持。对经雄安新区认定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支持。
八、鼓励孵化器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孵化器包括高能级、基础级,对经雄安新区认定为高能级、基础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15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合格的高能级、基础级孵化器,其在孵企业可根据企业在雄安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员工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给予最高1.5元/平方米/天运行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对引进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3万元支持,单个运营主体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鼓励孵化器加大科技企业引育培育,按照孵化器内注册并实质运营企业增量,每新增1家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支持。
九、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含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对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的,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支持,第二责任单位减半支持,其他责任单位不予支持;省科学技术奖仅给予第一责任单位支持。
十、支持优质国际科技组织。对落户雄安新区并开展实际业务的国际科技组织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落户雄安新区并开展实际业务的国际科技组织分支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外资通过“科汇通”等试点设立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经绩效评估后根据外资开办资金规模给予最高1:1支持,每家非企业科研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
本措施所提到的“以上”“最高”均含本数。本措施实施期间,同时符合雄安新区其他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已获得本措施支持的申报主体达到更高支持标准的,按差额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择优支持的原则,在每年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支持,对超出预算的项目按等比例方式核减。对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承担。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动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评估修订期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本措施同步调整。原《河北雄安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雄安政字〔2023〕29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