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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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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2025-12-13 12:15:16 来源: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建筑业企业8次,勘察设计单位7次,建筑市场中介机构5次,市政公用类企业5次,房产类企业4次,保障性住房单位2次,公积金缴存单位2次,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交通运输领域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水上运输(含辅助业)类企业8次,公路建设工程类企业8次,公路建设市场类企业4次,公路养护工程类企业4次,公路养护市场类企业4次,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3次,道路运输类企业4次,出租汽车类企业4次,网约车类企业4次,城市公共汽车类企业4次,汽车租赁类企业4次,工程招标投标类项目3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水利领域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8次。
四、国防动员领域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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