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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合并到施工许可核发阶段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12-07 15:11:58 来源: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开工及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的若干规定》(雄安建交字〔2025〕39号)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中载明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可合并到建设工程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核发阶段同步办理,不再单独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结合实践经验,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阶段(土护降、桩基础、主体工程、装饰装修等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土护降及桩基础阶段的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时,可不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土护降及桩基础阶段的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不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证明。
建设单位在申请主体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的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时,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提交消防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需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后视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二、对无需办理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的特殊建设工程,如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限额以下装饰装修项目、大型发电工程、变配电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等,各片区管委会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敦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单独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三、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住建或审批部门可依照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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