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07

14: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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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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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的通知

2025-08-07 14:35:47 来源: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4〕416号)要求:“跨地市、跨省承担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开展前要主动告知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

  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现公布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排名不分先后。检测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建设单位应在检测招采、合同签订、检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检测机构名录开展核对工作。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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