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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

2024-06-07 14:52:23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河北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雄安新区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规范烟草制品零售主体准入机制,合理满足消费需求。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情况由各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内部及距离中小学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以下简称“中小学周围”)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以下简称“幼儿园周围”)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未成年人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等;

  (八)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九)经营场所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居民楼、办公楼、写字楼等首层沿街经营区域以外场所的,大型超市、商场、商业综合体不受本规定限制;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雄安新区零售点布局分为片区、县城、乡镇三类市场单元,在坚持均衡发展、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下,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的合理布局模式。

  第九条 根据雄安新区烟草制品市场特点,通过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合理设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并根据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对因历史原因导致零售点总量超出规划数量的市场单元,将采取自然淘汰、违法取缔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

  第十条 雄安新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单元分为饱和区和发展区两种类型。饱和区为零售点总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数量的市场单元,区域内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展区为零售点总量低于规划数量的市场单元,可根据规划数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5日前,各县烟草专卖局对本县年内各市场单元剩余可办证数量进行汇总分析,可结合区域拆迁、工程建设、人口迁入等因素,在剩余可办证数量范围内,视情况将发展区市场单元规划总量进行调减,调整至办证需求增加的市场单元,并在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

  (一)容东片区、容西片区、雄东片区、雄安站枢纽片区、启动区等片区区域内,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县城、乡镇区域内,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三条 在符合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要求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特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与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和专业市场等内部设置零售点的,商铺(非敞开式临时摊位)在50个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

  毗邻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市场商铺,以及位于市场内进出通道口附近的市场商铺,在满足前款规定的基础上,与市场外相邻零售点的间距,还应符合所在市场单元的间距要求。

  (二)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住宅套数在400套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

  毗邻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住宅区内商店,以及位于住宅区进出通道口附近的商店,在满足前款规定的基础上,与住宅区外相邻零售点的间距,还应符合所在市场单元的间距要求。

  (三)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景区停车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候车大厅内部设置零售点的,白洋淀站、白沟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雄安站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

  (五)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院校内部,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校园占地面积在500亩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占地面积每增加500亩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

  (六)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工人生活区,在施工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间距测量参照点。

  第十四条 除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经营场所外,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娱乐服务类业态及其他业态的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0米。

  零售点经营业态严格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中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执行,以实地核查时经营场所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情形的,零售点间距放宽至所在区域的50%,但受所在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限制:

  (一)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申请办证的。

  申请人应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同一申请人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仅限个体工商户。依据本规定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组成形式仅限家庭经营),如申请将持证人变更为非上述特定人群的,则不予许可。

  (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六条 持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法定代表人为原持证人,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情形的,凭有效证明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证,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间距限制。

  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个转企”后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证,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非残疾人、烈士遗属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则不予许可。

  第十七条 守法经营两年以上的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六个月内,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效证明,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证,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情形的,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间距限制。

  第十八条 持续经营十五年以上且守法经营两年以上的零售点,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延续的,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证,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情形的,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限制,但需满足所在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要求。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际商品经营设施的合法建筑。不包含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等场所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棚)、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店中店、简易搭盖及以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

  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建设的彩钢房,以及建筑工地生活区内位置固定的临时建筑等在施工期内,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经营。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民房院落,以及附属于住宅小区、商用办公楼、公寓楼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汽油、燃气、鞭炮的场所,以及位于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经营场所未设置商品展示销售的柜台或货架,不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是指从经营场所进出口边线到最近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法规最短可通行距离。进出通道口包含中小学、幼儿园的正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边线与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边线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法规最短可通行距离。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的零售点间距应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间距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的影响。有效期届满,对属于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的,依法不予延续。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县烟草专卖局于每季度初5日内在对外信息公示平台和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对各市场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公示期为7天,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内容开始接受申请。

  如在每年11月对辖区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的,各县烟草专卖局应于11月20日前将调整信息在对外信息公示平台和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对各市场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效期至12月底,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内容开始接受申请。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雄安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河北雄安烟草专卖局2023年发布的《河北雄安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雄安烟专〔2023〕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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